司机车内心源性猝死,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理赔遭拒!法院判保险公司付50万保险金

红星新闻 2026-03-25 14:07

一名司机在车内因心源性猝死,其供职公司事后与家属签订协议赔偿56万余元,但公司在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赔。事后,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公司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3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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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资料图片

货车司机在车内猝死

公司事后赔偿家属56万元

解某生前系山东冠县某公司的一名货车司机,负责货物运输工作。2025年5月10日,解某根据公司安排,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达山西长治市沁源县某厂装货。当天中午,沁源县警方接到张某乙报警称,在某厂和其一起装煤的司机解某目前无法联系,担心其有危险,请民警帮助。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找到了大货车,但车门反锁,有一人躺在车内卧铺上。后经证实车内的人就是解某。民警呼叫对方无回应,经联系车主同意砸窗,120到场后宣布司机已无生命体征。民警联系局刑警队,因家属拒绝解剖尸体,法医初步判断为因疾病死亡,排除他杀可能。事后,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证书)》载明:解某死亡时间为2025年5月10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死后推断)。同年5月20日,解某供职的公司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

事后,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由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6万余元。

判决文书显示,涉事货车登记在冠县某公司名下,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55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5万元,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身故等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事后,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出具了一份《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猝死,属保险除外责任。

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保险公司被判赔50万元

判决文书显示,冠县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解某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事后,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冠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某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解某因案涉事故导致死亡,某公司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认定解某死亡属于工伤,案涉事故属于案涉保险的保险范围,某公司已向解某近亲属赔偿56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亦应依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支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保险系报案延迟,应扣除免赔并额外扣除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金额的20%,对于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保险金50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某公司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事故发生于2025年5月10日,但2025年5月20日才接到报案,也就是说某公司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案涉事故死者家属拒绝解剖尸体,导致案涉事故的性质、原因难以确定。根据保险法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人社部门对于解某的死亡已认定属于工伤,故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支付保险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杨珒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