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上现金所剩无几,男子牛某强心中萌生了抢劫的念头,于是对路人李某云实施抢劫,李某云担心自身安全受到伤害,被迫将包内的20余元人民币交给了牛某强。近日,四川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牛某强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现场
2025年3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牛某强因家庭矛盾无法归家,身上现金所剩无几,便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一处人行道旁的大石头上,心中萌生了抢劫的念头。当晚11时许,被害人李某云从公路对面走来,经过牛某强面前时,牛某强突然起身,用右手小臂勒住李某云的脖子,并将其从人行道旁的一条小路拖拽至小广场,意图实施抢劫。

▲抢劫案现场
到达小广场后,两人并排坐在小广场的椅子上,牛某强继续用右手搂住李某云的肩膀,防止其逃跑,同时用左手翻找李某云胸前的挎包。李某云因担心自身安全受到伤害,被迫将包内的20余元人民币交给了牛某强。不久后,李某云看到有人经过,趁机大声呼救并挣脱控制,随后报警。

▲牛某勒住受害人的位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牛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有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其抢劫所得2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退赔被害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牛某强退赔被害人李某云损失20元。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官介绍,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权利,更严重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是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暴力犯罪。法律对其设定了较高的起刑点和严厉的刑罚,旨在震慑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抢劫的金额仅为20余元,但其行为已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