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童独自进电梯后坠楼身亡 法院判物业担责20%,建设单位担责5%,两方共赔32万

红星新闻 2026-03-19 16:13

2024年7月20日傍晚,在广州从化区某小区内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一名3岁男童跟随母亲和哥哥游泳回家后,在楼栋大堂独自进入电梯,后不幸从15层楼高空坠亡。警方经调查,男童系高空坠亡,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事发后,男童的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及楼栋建设单位、电梯公司等4家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53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6年3月18日,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此前,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事楼栋虽通过竣工验收,但护栏垂直杆之间设置了窗花图案,采取了儿童可以攀爬的窗花设计,应认定存在安全缺陷;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方,长期未对隐患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孩子监护人未能尽到看护责任,应当自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承担5%赔偿责任,判令两家公司共计赔偿3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图据图虫创意

 警方:

男童系高空坠亡

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一审法院查明:骆某与沈某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长子骆某某及幼子小骆,其中幼子小骆于2020年9月10日出生,于2024年7月20日死亡。案涉14号楼的建设单位为某投资公司,实际物业管理单位为某物业公司从化分公司。

判决书显示,2024年7月20日傍晚,母亲沈某携带长子骆某某及幼子小骆游泳后回家,三人出现在14号楼大堂,监控视频显示,骆某某走在前面,右手拿雪糕,沈某紧随其后,左手拿手机并挎游泳圈,右手拿雪糕,小骆在沈某身后,右手抱游泳圈。

监控显示,18时21分12秒,骆某某按了一下靠近货梯的电梯按钮;18时21分14秒客梯到达,骆某某按靠近客梯的电梯按钮,18时21分17秒客梯门完全打开,18时21分21秒小骆独自进入客梯,沈某跟在小骆身后,但随后后退,未进入电梯,电梯门关闭。后沈某一直按客梯旁电梯按钮,客梯未开门,期间货梯门打开走出一人,之后沈某按电梯按钮时货梯频繁开关门。

客梯内监控显示,小骆独自进入客梯后,到达19层、20层,后在15层时从监控画面中消失。沈某发现后逐层搜寻,于18时25分通过微信语音联系物业管家,18时35分保安到达14号楼大堂,后物业人员在楼外搜寻时发现血迹,随后在二楼平台发现小骆。19时19分,沈某拨打120,19时21分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报警。

2024年7月24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作出《关于小骆死亡的调查结论》,载明:“2024年7月20日,我单位接报称在某大街14号二楼平台发现小骆,今年3岁……经过现场勘查、法医鉴定、调查走访等工作,根据所获证据,得出如下结论:该人系高空坠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法院:

护栏存在安全隐患

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案涉14号楼通过了竣工验收,但不能证明案涉护栏设计不存在缺陷。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规定: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而案涉14号楼的护栏垂直杆之间设置了窗花图案,采取了儿童可以攀爬的窗花设计,应认定存在安全缺陷。

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记录看,案涉14号楼15层护栏窗花设计处有两处踩踏痕,可以推定小骆系踩踏该窗花设计翻越护栏坠楼。某投资公司作为该建筑的建设开发单位,没有充分预见、防范坠楼风险,对其开发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护栏存在过错,与小骆坠楼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从化分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实际物业管理公司,对案涉小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该公司管理案涉14号楼多年,应当能够预见案涉护栏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却多年间忽视案涉护栏安全缺陷的存在,对此并未采取完善护栏、加装其他安全设施等有效防护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某物业公司从化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一方,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或事件需提供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案,但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对相关人员组织培训及日常演练。在小骆父母求助的情况下,物业人员于当日18:35才抵达现场,且在案涉14号楼有二十几层的情况下,仅安排两名安保人员到场协助,错过了救助的最佳时间,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决:

监护人担主责

物业公司及建设单位担责25%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父母作为小骆的监护人,应时刻关注小骆在使用电梯时的安全,教育其正确使用电梯,履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案件中,沈某作为小骆的监护人,未携带小骆进入电梯,未予有效看护;在小骆单独进入电梯后,未能及时对小骆进行正确引导并安抚其恐慌情绪;在小骆脱离监管期间,未能积极主动展开营救,错失了寻找、营救的时机,没有尽到监护人应尽的监护义务,致使小骆自行搭乘电梯上行并至案涉护栏攀爬而发生坠楼事故,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案涉14号楼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故小骆父母要求某电梯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在事件中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一审法院酌定某物业公司从化分公司对案涉事故承担20%的责任,某投资公司(建设单位)对案涉事故承担5%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从化分公司赔偿261274.99元;某物业公司对某物业公司从化分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某投资公司赔偿65318.75元。一审判决后,某物业公司、某物业公司从化分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