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齿已经坏了
可生活还在继续
假牙使用时间有限
以后怎么办?
客车转弯致人受伤
伤者起诉索赔17.7万余元
2023年6月13日上午,黑龙江省大庆市,戴某驾驶一客车(已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20万元,期限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与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隋某身体多处骨折、5颗牙齿严重损坏及两车受损等后果。后经事故责任认定,戴某负主要责任。
隋某住院治疗117天,出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腰部损伤、牙震荡、胫后神经损伤等。医嘱载明: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就诊,避免延误病情。2024年7月,隋某因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又住院10天。两次住院共花费7万余元,其中戴某支付1.8万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隋某遂将戴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五颗牙齿终生
伤情鉴定意见显示:隋某未构成伤残等级;治疗终结时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分别为6个月、210日、150日、60日;支持配置固定义齿,最高额300元/颗,最低使用年限5年。
诉中,双方对护理期限、误工期以及补助标准等项目争议较大,在义齿修复费用的性质、应否一次性赔偿以及赔偿比例等问题上,更是针锋相对。隋某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五颗牙齿损坏,致口腔功能明显丧失,其为恢复该功能而配置必要固定义齿费用,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范畴。其34岁,按全省人均寿命75岁计算,主张40年义齿更换费是合理的,且系将来必然要发生的费用。戴某辩称,义齿修复保护应以一次为限,其他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诉。保险公司认为牙齿修复费用属于医疗费用范畴,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内理赔。
法院:对未来40年配置固定义齿费
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戴某负主要责任。戴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于隋某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再由戴某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在责任划分方面,被告戴某虽主张其担70%责任,但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且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戴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未来40年配置固定义齿费,法院认为,牙齿损伤具有不可逆性,配置固定义齿是为了弥补口腔功能缺陷,其性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应纳入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鉴于牙齿修复器具必然存在使用损耗,需定期更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计算,隋某各项损失共计为17.23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9.96万余元;超出部分,由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事故后已垫付的1.8万元医药费,戴某还需赔偿4.02万余元。
法官: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裁判
应兼顾法律适用与实质公正
法官表示,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裁判,应兼顾法律适用与实质公正,特别是处理因事故造成器官功能丧失,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而产生的必要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司法实务中应当考虑如何在保护受害人权益与提高诉讼效率之间取得平衡。
本案本着实质解纷的原则,打破常规进行裁判,明确结合权利人主张且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予以一次性解决,并纳入“残疾辅助器具费”理赔范围,最大程度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同一损害事实反复诉讼,既减轻了群众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来源|CCTV今日说法、大庆高新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