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走路分心、疏于观察路况引发人身伤害,相关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一起因行人边走边回头聊天,结果撞到玻璃幕墙受伤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伤者王某以场馆未设置足够安全提示、活动组织者未尽保障义务为由,索赔各项损失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场馆与活动组织者均已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伤者系自身疏忽大意、分心未观察路况导致受伤,最终判决由其自行承担全部损害责任。
此前,王某在某组织者的组织下前往某场馆,参观过程中面部撞击玻璃上致破裂流血。王某认为,因馆内玻璃周边没有提示提醒,导致受伤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因此,请求某组织者、某场馆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某组织者不同意支付各类费用,认为王某医疗费已经保险公司赔付过,而且此次活动在整个过程中积极履行了安全保障责任。
某场馆也不同意王某的请求,认为此次损害完全是王某自己不慎导致。王某在场馆东馆参观时,边走边回头与他人说话,走向玻璃幕墙,将头部撞击到玻璃幕墙。场馆工作人员立即将其带往馆医室对伤口进行处理。其次,场馆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场馆大厅内通透明亮、光照充分、视野宽阔,紧邻的大门有很粗的门框,与幕墙区别明显,不存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疏漏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组织者组织参观活动,并为参加活动的人购买意外险,安排志愿者陪同。根据事发录像可见,王某与他人一边交谈一边前行,前行过程中不断回头并有转身动作,在此情形下径直走向大厅处的玻璃墙,随后撞墙受伤;某场馆工作人员随即上前查看并进行处理及引导。同时,录像中显示玻璃墙上贴有大幅菱形红色福字,幕墙下间隔一米左右摆放一排绿植。目前,王某医疗费已经保险公司报销。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组织者、某场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王某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可知,某组织者作为涉案参观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涉案参观活动时制定了应急预案、进行安全提示并有志愿者陪同,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及保障义务,未有证据证明其在王某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某组织者已就王某的医疗费进行了保险理赔。
某场馆作为涉案参观场馆的责任人,应当就参观场馆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避免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并据此提高场地的安全性能,以避免危险和损害的发生。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可知,事发当日大厅光线较好,视野清晰,一楼大厅处的玻璃墙上有明显可区分标志,玻璃墙下方摆放一排绿植作为阻隔,并不易产生视觉判断错误。通过录像可知,王某撞向玻璃墙前,一边行走一边回头与人交谈,视线并未直视行走前方,亦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应当就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针对王某要求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是谁受伤谁就有理”。在有意识和能力范围内时,应审慎注意周边环境,预判风险,管控好自身行为,不将自身安全放任于危险境地。只有当他人的过错、外界环境迫使自身能力无法预判风险、控制行为导致损害时,方可请求他人赔偿损失,不苛求他人为自己的安全负完全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