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巨头永雄集团被银行起诉催收,创始人谭曼亦起诉集团追讨欠款 律师分析

红星新闻 2026-03-24 19:24

风光一时的催收巨头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自曝,其目前正被长沙银行金城支行起诉,要求立即偿还拖欠金城支行的借款本金与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472万余元。

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目前更名为湖南永雄裕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还披露,除了银行追债外,公司创始人、大股东谭曼亦起诉湖南永雄裕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偿还1587万元借款。

3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长沙银行金城支行,接线人员以其“仅对接客户”为由未作出更多解释、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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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公众号

永雄集团自曝:长沙银行金城支行催债

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雄集团”)在自家公众号上贴出了一份《民事起诉状》,显示长沙银行金城支行正在起诉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两家关联公司,追要一笔借款。

原告起诉称,2023年12月26日,被告永雄集团(现湖南永雄裕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签订了编号为QSY20211206004225的最高授信额度为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授信期间为12个月,从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26日。

同日,被告新化卫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出具股东会决议;被告谭曼、周小芳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签订《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三被告均同意为此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起诉书显示,为获得这笔贷款,被告永雄集团、长沙裕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新化卫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小芳与原告签订《长沙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以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7栋十一套房产、位于长沙市芙蓉北路一段808号新领地公寓3栋九套房产、位于新化县上渡街道办事处白沙洲路等的房产、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湘江豪庭1栋4302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

▲永雄集团(资料图)

2024年1月4日,被告永雄集团与原告签订《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向原告申请贷款,约定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期限12个月。后被告两次向原告申请展期,共签订两次《借款展期合同》将贷款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在展期合同中重新约定了利率。

2024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永雄集团发放全部贷款,但被告永雄集团却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归还。现贷款已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34200000元,应收利息152000元,罚息370500元,复利3112.42元,共计34725612.42元。

对该起诉讼,2026年3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长沙银行金城支行,接线人员均以其“仅对接客户”为由未作出更多解释、回应。

公司创始人、大股东谭曼亦起诉追要一笔欠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永雄集团披露的信息,被长沙银行金城支行列为被告的谭曼,亦在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永雄裕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起要求偿还1587万元的民事诉讼。

谭曼起诉称,2023年以来,被告为妥善解决善后问题,多次向其提出借款请求,合计借款1587万元。永雄集团承认存在该笔欠款,但“已无力偿还”。

▲创意配图

谭曼是永雄集团的创始人,天眼查信息显示其曾多次担任永雄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现仍为集团大股东。此前20年间,谭曼一直通过各种方式为“催收”正名,永雄集团在其操持下变身为公认的催收巨头,员工遍布各地。另一方面,催收作为灰色领域,其中采取的催收手段备受公众指责,永雄集团难以独善其身。

永雄集团被警方调查后开始解散员工,去年,其“卖楼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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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公众号

此次为何创始人、大股东谭曼也起诉了自己创办的公司,永雄集团表示,这是谭曼的个人隐私,公司不便回应。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当企业面临多方诉讼时,大股东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自家公司确认债权,是一种常见的防御策略,目的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破产清算或资产重组中,合法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

此番谭曼的操作是否为逃避某些责任?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李红枝律师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在责任主体方面,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法人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核心体现为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无论谭曼是否为永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如何,根据《公司法》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其仅负有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款的义务。只要谭曼不存在出资不实、出资违约、抽逃出资以及转移公司财产等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永雄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对于永雄公司以自身名义对外发生的借款行为,谭曼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自然也无需通过诉讼方式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基于此,李红枝律师对案涉两起案件的法律关系分析如下:第一起案件中,存在永雄公司与长沙银行的借款关系(主法律关系),以及谭曼与长沙银行的保证合同关系(从法律关系)。谭曼提供担保是为了增加永雄公司信用,并非承担借款人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若谭曼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永雄公司追偿,但目前不能简单认定其起诉系逃避保证责任。

第二起案件是谭曼与永雄公司的借款关系。股东与公司独立,若借款合法有效,谭曼作为出借人享有相应权利。但需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仅提供公司盖章的欠款证明不足以认定借款效力。

此外,谭曼作为控股股东,若其主张的借款发生期间,同时担任永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该借款属于关联交易。其他债权人若能证明借款损害其利益,可要求谭曼赔偿;但现有披露信息显示,若借款属实,该行为系为公司补充资金,难以认定谭曼逃避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