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相约游泳,18岁男子溺亡 家属起诉朋友及水库管理方索赔30余万 一审被驳回

红星新闻 2026-03-31 13:49

去年6月,18岁的男子何某和朋友余某相约去水库中游泳,过程中何某溺水身亡。事发后何某的家人将何某生前的朋友余某及水库的管理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307924.92元。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何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书显示,溺亡的何某与被告余某系朋友关系,2025年6月一天中午,余某和何某一起骑车至钦州市某水库游泳,在游泳过程中,何某溺水并在水面上呼救,大约2分钟后沉入水下,再未出现。余某尝试施救未果后报警,后政府、派出所、消防、村委陆续抵达现场,联合开展相关救援工作。同日13时40分,消防员将何某打捞上岸,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何某已经溺水死亡。

另查明,事发水库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24.63平方公里,周长超过40公里,主要功能为防洪、灌溉、供水。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该水库的安全运行保障以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养护、水资源的调配及管理、日常巡查等工作。水库管理单位定时对水库重点水域巡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其在案涉水库周边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水深危险,禁止垂钓、游泳、玩耍等”。

▲资料配图,与新闻事件无关 据图虫创意

何某家人诉称,事发当天是被告余某提议和何某到案涉水域钓鱼和游泳的,后被告余某骑着电动车搭载何某来到案涉水域,一起下水游泳,导致受害人何某在游泳过程中不幸溺水,此外,水库管理单位未保证受害人何某安全,存在过错。

余某辩称,事发前,自己提议两人可以“去附近水域钓鱼”,但是何某提出“不想去钓鱼”并说“天气这么热不如去游泳”,余某同意跟他一起去。水库管理方认为,死者何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视警示、主动进入非公共游泳水域冒险游泳,应对自身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的水库是用于防洪、灌溉、供水的水库,而非对外开放的营利性公共场所。同时,案涉水库是开放性水域,流域面积较大,管理单位作为水库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仅为一般性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单位在水库周边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垂钓、游泳、玩耍等,同时采取了定期巡查等措施,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提示义务。事发时,何某作为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其应知晓该水库禁止私自游泳或玩耍。在已设置了安全警示牌的情况下,何某应预见到下水库游泳这一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但仍冒险与余某擅自到水库游泳,造成溺水死亡,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同时法院认为,本案中,对于余某而言,朋友之间邀约游泳是一种情谊行为,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何某死亡系其自行下水库游泳溺水所致。且余某在何某溺水时采取了自己所能采取的救助措施进行施救,在施救无效后第一时间报警,已尽到相互照顾救助的一般义务,故余某对何某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何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许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