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长陈某遭老板娘辱骂50分钟,忍无可忍选择离职,法院判了:获赔1.8万元

扬子晚报 2026-03-25 13:08

陈某在某餐饮店勤恳工作多年,从普通员工升职为店长,在正常履职中却遭到“老板娘”莫名辱骂,忍无可忍提交辞职申请。事后,陈某诉至南京鼓楼法院提出相关赔偿,由于证据确凿,近日法院公布了支持陈某诉请的判决。

几年前,陈某从某餐饮店调任至该餐饮公司经营的另一门店担任店长,该门店悬挂某公司营业执照,陈某社保由该公司缴纳,工资由胡某代为发放。陈某负责门店日常运营管理,相关工作向胡某汇报,胡某还掌握门店公章,陈某据此认为胡某系门店实际经营者,其配偶张某为“老板娘”。

2024年11月16日下午,张某突然到店,以“老板自居”对陈某持续辱骂近50分钟,陈某身心俱疲,当天便提交辞职申请并完成交接。

陈某以遭无故辱骂、公司未付年休假工资为由,经劳动仲裁后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并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庭审中,被告以陈某“主动辞职”为由拒绝赔偿,陈某当庭提交辱骂视频还原事发经过,证据清晰有力。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16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官指出,劳动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张某在工作场所长时间辱骂陈某,严重贬损其人格,属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合法劳动条件,陈某被迫离职有权获补偿;且公司无法证明已安排年休假,需足额支付年假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8057.21元、年休假工资5534.78元,二审维持原判。承办法官提醒,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不得逾越法律底线,必须尊重劳动者人格尊严,规范用工才能实现劳资共赢。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