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遭上司猥亵后被调岗降薪,女子起诉获赔,公司管理失职被判担责

红星新闻 2026-03-26 18:22

在那段被直属上司骚扰的日子,王某每天都活在恐惧里,她希望侵害者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可等来的却是公司将自己调离岗位,还被降薪。王某将上司及公司起诉至法院,希望能还自己一个公道。

3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去年年底,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人格权纠纷案。女员工出差期间遭直属领导猥亵,不仅身心受到巨大创伤,还因公司处理不当而承受了更大压力。最终,法院判决直属领导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同时判令其所在公司需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图据图虫创意

出差期间遭领导猥亵

女员工留下精神创伤

2025年6月,在成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做销售员的王某,与作为销售总监的唐某一同前往武汉出差。这本是一次普通的工作安排,却成了王某的噩梦。

据了解,出差期间,唐某两次对王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包括在出租车内和酒店房间内对王某的头部、腿部、胸部进行不当的肢体接触,在王某明确表示拒绝后,依旧未停止。

回到成都后,王某鼓起勇气报警,武汉警方经过调查,认定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并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就算唐某被行拘,也并未抚平他给王某带来的心理创伤。之后,王某被诊断出患有抑郁、焦虑、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疾病,并多次辗转于成都、重庆等地的多家医院就医。情绪低落、失眠、焦虑一直伴随着她,生活、工作都受到严重影响。

公司处理:

涉事领导仅被批评,女员工却被调岗降薪

王某为唐某的下属,之后在公司工作期间,她每天都会接触到唐某,这致使王某的病情越来越严重,身心俱疲的她希望能从公司获得支持。

她找到公司董事长要求对实施猥亵的唐某进行调岗、停职或解除劳动合同,以避免每天面对他。然而,公司的回应却让她感到失望。

在王某提供的与公司董事长“何总”的谈话录音中,“何总”明确表示:“如果唐某负的是刑事责任,那肯定按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现在只是治安问题,按劳动合同法或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公司没有这方面主动解除的规定。”“何总”还说,唐某回来之后,他作为领导,已经第一时间作出严肃批评。但王某男友认为这种“严肃批评”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唐某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当王某提出至少要暂时对唐某停职时,“何总”依然坚持“唐某没有负刑事责任,公司不可能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更让王某感到寒心的是,公司不仅没有对唐某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处罚,反而在事发后将她调离了原岗位,新岗位的薪资水平也大幅降低。这让她感到自己仿佛陷入了“受害者有罪”论,精神压力持续增大。

法院判决:

直接侵权人全责赔偿,公司因管理失职担责

在求助无门后,王某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将唐某和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郫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其猥亵行为与王某的精神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也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负有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了必要的教育培训,或采取了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更关键的是,公司在接到王某的投诉后,未能及时、妥善地处置,其消极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受害人的精神压力。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未尽到性骚扰防治义务”,存在过错,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考虑到公司的过错属于间接管理失职,并非与唐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法院最终判决,由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王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6万余元,并出具书面道歉信。同时,公司需在唐某应赔偿金额的3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该判决下达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性骚扰既是个人道德问题,也是组织管理问题

针对这起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令唐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体现出对在职场向妇女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严厉谴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本案中,因公司未尽到预防义务,法院判令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受害者、惩戒侵权人、督促单位履职之间的平衡。

该案不仅在法律上厘清了侵权人与用人单位在职场性骚扰事件中的责任边界,更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而重要的信号——职场性骚扰,既是个人道德和法律问题,也是组织管理问题,并向所有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