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玉》片源泄露,律师:泄露传播或涉刑责,最高可判十年

红星新闻 2026-03-22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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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影视剧《逐玉》在爱奇艺、腾讯视频平台尚未播放完结之际,全集资源遭大规模泄露,引发公众对影视版权保护的关注。多位律师表示,此类行为不仅侵权,情节严重还将触犯刑法。如果泄露和传播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振武律师在微博上发文称,本次事件中,片源泄露与网络传播均构成明确侵权。若泄露者为剧组工作人员、合作方等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还可能构成违约,甚至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刑事层面,以营利为目的泄露、传播、售卖影视资源,达到法定情形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在某购物平台搜索“《逐玉》全集”,显示有不少卖家在销售,价格从几毛钱到三四元不等。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赵虎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网上以网盘方式销售,属于典型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还将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

在刑事责任方面,赵虎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表示,按照相关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侵权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上述刑事入罪标准的,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由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谈及民事赔偿,赵虎介绍,赔偿数额主要依据两个维度计算: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能够举证证明的,侵权人应按照损失金额予以赔偿;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损失无法确定的,以侵权人实际获利作为赔偿依据。若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利均难以查清,法院可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根据侵权情节在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金额。

对于购买盗版资源的观众,赵虎明确区分不同行为的法律后果:购买后仅用于个人欣赏,现行法律不认定为侵权;但购买后再次销售、向不特定公众传播,同样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情节严重也可能触及刑事法律风险。

赵虎提醒,公众应自觉抵制盗版,选择正规渠道观看影视作品。

红星新闻记者 邱峻峰 编辑 曾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