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机激活后发现不好用,商家能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吗?市民杨先生(化姓)花了14000余元买的手机,因系统兼容问题想退货,商家却以“已激活”为由一口回绝。日前,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商家最终全额退款,杨先生维权成功。
今年1月中旬,杨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花费14000余元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下单时,商品页面明确标注“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1月16日,杨先生满怀期待地拆封试用新手机,却发现手机系统与他日常使用的软件存在兼容性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他随即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有效期内,通过电商平台向商家提交了退货退款申请。
然而,商家却以“手机已激活使用”为由,拒绝了杨先生的退货请求。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矛盾不断升级。1月28日,杨先生一纸诉状将商家告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立案庭调解法官迅速介入梳理案情。手机激活使用后,是否还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商家坚称,手机一经激活便产生使用痕迹,价值已经贬损,不应适用无理由退货。杨先生辩驳道,商家在销售页面明确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且未对“激活后不予退货”作出任何显著提示或要求消费者确认,商家理应履行承诺。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明理。一方面,法官向商家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手机虽属于“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经营者已对例外情形作出显著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商家未能证明其履行了这一义务,其抗辩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法官也向消费者说明,行使退货权应以保持商品完好为前提,合理的查验和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的认定,引导双方依法理性维权。
2月6日,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杨先生将手机退还商家,商家一次性全额退还杨先生货款14000余元。
承办法官提醒,网络购物已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方式,“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保障消费公平、平衡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支撑。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经其确认,不得擅自增设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也应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行使权利,共同维护安全、诚信、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孙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