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与丁某系朋友,二人一同参加朋友婚礼。事发当日,丁某酒后驾车搭载史某、孙某,车辆撞上路边隔离墩,造成史某当场死亡,丁某、孙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史某家属将丁某诉至法院,索赔104万余元。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判令丁某按照80%的比例赔偿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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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史某与被告丁某系朋友关系,事故发生当天,二人一起参加朋友的婚礼。2024年6月14日22时49分,丁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载孙某、史某)顺博山区五阳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博山区时,撞至公路西侧路边的隔离墩上,致使史某当场死亡,丁某、孙某受伤,小型轿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7月25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饮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史某无责任。2024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丁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定被害人在案件中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丁某从轻处罚,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丁某已赔偿原告200000元。
原告史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丁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4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刑事判决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认定史某的死亡与被告丁某饮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史某死亡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史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对其自身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量本次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大小,对原告的相关损失,法院酌定被告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
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确认其各项损失共计1136142.50元,被告按照80%的比例赔偿原告908914元,扣除被告已经赔偿的200000元,被告还需赔偿原告708914元,故对原告的诉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丁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08914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宇
审核 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