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年初,李某通过某网络旅游平台花费2.1万余元购买了某旅行社9日出国游的产品,约定出行日期为当年9月28日。
下单时,订单页面载明取消行程的扣费条款为“预定成功后,因客户原因取消的,扣除订单金额的相应比例作为商家损失:使用日期前60日取消,扣除0%;使用日期前45日取消,扣除30%;使用日期前20日取消,扣除60%;使用日期前15日取消,扣除90%;距使用日期小于15日的,扣除100%。如果按照前述约定比例扣除的费用小于商家实际发生的费用,客户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不超出订单总金额。”
后李某通过网络新闻了解到目的地国家最新情况,出于对行程安全的担忧,李某于2024年7月22日通过旅游平台向旅行社提交取消订单全额退款申请,此时距离约定的出行日期还有68天。但旅行社却以“已过退改期”为由驳回了李某的退款申请。经多次沟通旅行社向李某退回7000余元。由于旅行社始终不肯全额退款,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提前68日提出取消订单,已经给予旅行社充分时间予以考虑,旅行社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期限内同意取消订单,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旅行社自行负担。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向李某一次性退还订单剩余款项1.4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来源:九派新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