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将900多万元积蓄交给儿子,发现钱被花了后起诉要求归还,法院怎么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03-26 17:10

用半生积攒的养老钱

是晚年安稳生活的底气

不成想

满心的期待落了空……

老人将个人财产转入儿子银行账户

引发财产纠纷

吕老太现年91岁,膝下有一儿子吕某。吕某与乔某乙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吕老太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难以独立管理个人财产,陆续将个人财产转账至儿子吕某的银行账户,累计金额900余万元。

2022年7月,乔某乙因病去世。其生前立有自书遗嘱,载明:将其名下房产中50%的产权份额及300余万元银行存款指定由其姐姐乔某甲继承,其余财产由丈夫吕某继承。2024年,吕老太发现,其此前转账给儿子吕某、儿媳乔某乙的900余万元,已被吕某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开支。吕老太认为,该900余万元性质为借款。

为追回款项,吕老太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吕某、乔某甲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吕某偿还900余万元,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与吕某共同承担上述借款的清偿责任。

乔某甲则辩称:吕老太的转账并非委托保管,而是对吕某的赠与,且款项未用于吕某与乔某乙的夫妻共同生活,其作为乔某乙的遗嘱继承人无需对案涉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借贷关系、赠与主张不成立

被告应分别承担返还责任、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争议焦点为吕老太与吕某、乔某乙就讼争款项成立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如讼争款项构成债务,是否属于吕某与乔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乔某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讼争款项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首先,吕老太虽主张讼争款项为借款,但未能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且吕某与乔某乙在转账期间无明显资金短缺的情况,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认定不构成借贷关系。

其次,乔某甲辩称款项系赠与,然而吕老太与吕某均明确否认存在赠与意思表示,且该900余万元包含吕老太出售北京房产的房款,系其毕生积累的主要财产,若将如此大额财产推定为赠与,将导致吕老太晚年财产权益丧失,双方利益显著失衡,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故赠与主张亦不成立。

最后,结合吕老太年事已高、财产管理不便的客观情况,以及其与吕某的母子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吕老太将款项委托吕某保管以保障晚年开支,符合老年人财产处置的常见情形,且无任何证据否定双方的保管合意,故依法认定吕老太与吕某、乔某乙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关于讼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查明,吕某收到吕老太的转账后,多次将款项转至乔某乙账户,乔某乙则用这些钱偿还夫妻共同房产的贷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及房产装修费用,可见夫妻二人共同财产高度混同,讼争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吕某与乔某乙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吕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对保管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乔某甲作为乔某乙的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明确资金性质与使用规则

守护晚年生活

在家庭生活中,老年人因行动不便或信任委托子女代管养老资金,是亲情间常见的互助模式。然而,由于事前未明确资金性质与使用规则,这种“口头托付”常因后续争议演变为法律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资金性质,需结合双方意思表示、财产来源、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对“借贷”“赠与”“委托保管”三种可能的法律关系进行区分。

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或借贷合意证明。赠与关系的成立需赠与人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而“保管”关系则是老年人代管场景的常见情形——当老年人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委托子女管理资金,且无相反证据(如赠与或借款协议)时,应优先认定为保管,保管人需返还剩余款项。若子女将代管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偿还共同房贷、支付家庭日常开支),该支出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法官提醒:家庭纠纷往往藏在“人情”与“法理”的交界处,明确资金性质、留存关键证据、坚守诚信原则,才能让养老资金既守护晚年生活,又不伤及亲情底线。

来源: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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