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男孩滑板场内受伤,上嘴唇里外贯穿,场地方:根据“免责声明”无需担责,律师回应

广州日报 2026-03-16 14:26

近日,记者接到市民邓女士的报料,过年期间,她的儿子进入广州某初级滑板场内运动时不慎摔伤,上嘴唇里外贯穿,外面缝了3公分,里面缝了6公分。场地方强调,邓女士与其儿子进入场地之前都已经签署了“免责协议”,知晓“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场地方并无过错,不需要担责。

邓女士受伤的儿子(受访者供图)

“场地收了钱,人员受伤了就完全没有责任吗?”邓女士表示,孩子受伤时场地内没有工作人员,而且孩子摔伤的区域是监控视频盲区,场地的安全设施也存在问题。

付款进入场地

须提前签一份“免责声明”

“2月19日,是我们对外开始营业的第一天。之前的两天都是免费向市民开放的。”广州某初级滑板场售票处工作人员介绍,在进入场地之前,成年人以及所有未成年人的家长,都需要签署一份“免责协议”。随后,该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签署着入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和电话的表格,在表格的标题位置写着“免责”的字样,并称由于涉及入场人员的隐私拒绝了拍摄表格。

至于“免责”的具体内容,该工作人员则指了指位于场地门口的一块“免责声明”的标示牌。“免责声明”中显示,滑板运动属于极限运动,滑板场分为初级区、中级区,本着惠民原则开放,以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开放式原则管理,请进场活动人员选择适合自己的区域并做好自我保护工作。所有进入滑板场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破坏公私财物或引发暴力事件等意外事故/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本人完全承担。如损坏公私财物,造成场地管理方、业主经济损失或导致场地管理方、业主被第三方追责的,场地管理方、业主保留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本声明悬挂在滑板场必经之处显著位置。入场人员必读。入场人员均视为了解并接受本声明。特此声明。

事发的初级滑板场区域

伤口疑似由尖锐物品贯穿

关键位置摄像头当时“正测试”

“进场时我们是付过款的。”邓女士向记者展示了一份付款记录,在2月19日14时07分,她向该初级滑板场业主方付款了25元,随即她和9岁的儿子便进入了初级场地进行滑板运动。

记者根据邓女士提供的一份视频记录看到,在2月19日17时19分08秒,场内的孩童在滑行经过一个障碍物时发生事故,随后在孩童受伤一分多钟以后,旁边才有穿着花格衫戴帽子的成年人进入场地,查看孩童伤情后抱起离开了滑板场。在发生事故时,事发地点刚好位于摄像头所拍摄区域的盲区,因此孩童具体是磕碰到了何物受伤很难判断。

邓女士表示,她是在孩子前往医院紧急处理后的第二天才回到现场,拨打报警电话调取了监控,却发现本来对向的两个摄像头其中有一个“正在测试”,刚好无法提供孩子受伤时更准确的视频。“孩子在医院光缝针就缝了两个多小时,医生说伤口并不是牙齿磕碰贯穿的,可能是尖锐物品造成的。”

“事故发生时场地一个工作人员都没有。”邓女士告诉记者,抱起她儿子的,是旁边的另外一个小孩的教练,直到她和儿子前往医院就医,都没有看到场地方的管理人员。

受伤时旁边的教练抱着邓女士的儿子走出的场地(受访者供图)

对此,初级滑板场售票处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当时肯定是有工作人员的,至于具体情形由于当时并不是她上班所以也不太清楚。

“场地方让我自己去做伤口检测,我们去问了一些机构说是刑事案件才会免费做,而自己做需要花钱。”邓女士说,按照场地方的说法,她儿子是由于磕碰到了自己滑板或是头盔才造成的受伤,与场地方无关。“滑板和头盔都好好地放在场地那里,上面根本没有任何血迹。”邓女士向记者展示了几日后拍摄到的滑板和头盔的照片,其中并没有明显的磕碰的痕迹。

事发的场地区域(受访者提供)

律师:

公示牌“免责声明”合法性存疑

场地方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明显瑕疵

“公示牌明确了滑板运动是一项危险的运动,这样的提示没有问题,但是其声明中试图通过格式条款单方面免除自身责任的做法,合法性存疑。该声明中‘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等表述,虽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运动的固有风险,但其核心目的在于免除场地自身因管理过错或设施缺陷导致损害的责任。”

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鹏举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滑板场地方作为收费的公共体育场馆经营者,其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能通过此类单方声明予以预先排除。因此,该声明的法律效力极其有限,尤其不能对抗因其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此外,具体到本次伤害事件,划分或者评级各方责任的关键在于场地方是否切实履行了其法定义务,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刘鹏举律师表示,从现场家长对伤情的描述和场地的监控视频来看,场地方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明显瑕疵。

第一,滑板运动作为公认的高风险运动,其场地不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更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与即时救助。事发时“场地内没有工作人员在现场”,这直接构成了管理和监护上的重大缺失。

第二,更为关键的是,孩子的伤口被指由“场地的尖锐物体”造成,若经证实确系非牙齿类的尖锐物体刺伤,这将构成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直接证据,严重违反了提供安全活动环境的基本义务。

第三,事发区域为监控盲区,虽不直接等同于过错,但结合其他事实,它使得场地方在证明自身无过错时面临更大困难。这些管理疏漏和潜在的安全隐患,是独立于运动固有风险之外的、由场地方引发的额外风险,也正是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自甘风险”原则部分适用

家长在运动中应尽合理看护义务

刘鹏举律师表示,必须正视滑板运动作为“极限运动”本身的危险性。其高速度、高难度和不可避免的摔倒风险,是任何参与者(包括其监护人)在进入场地前必须充分认知和自愿接受的。法律上的“自甘风险”原则在此背景下部分适用,即参与者需要自行承担在正常、规范活动中因运动固有特性而引发的常见伤害风险。这一特性意味着,家长在决定让孩子参与此类活动时,负有极其审慎的评估和监护责任。

孩子参与此项运动时,家长需要评估孩子的年龄、身心状况、运动能力是否与运动风险相匹配,并在活动过程中尽到合理的看护义务。如果因为家长监护的疏忽,例如,让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孩子进入高阶区域,或未在旁进行必要看护而导致或加重了伤害,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即场地方)的责任。因此,家长的责任并非不存在,它体现为对运动固有风险的认知承担和对被监护人安全的基本监护。

综上所述,本次事件的法律责任划分应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场地方因其在人员配备、设施安全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过错,未能完全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其免责声明不能成为免除这部分责任的依据。

同时,运动的极限属性也决定了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对运动的固有风险有清醒认识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刘鹏举律师认为,法律鼓励体育运动,但绝不代表免除经营者的安全底线责任,越是危险的运动,经营管理者越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防微杜渐。

“作为律师,我建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着重固定以下两方面的证据:一是证明场地存在管理过错和设施缺陷的证据,如现场无工作人员的证据、能显示设施问题的伤情照片、医疗记录等;二是能反映运动固有风险及家长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家长可与场地方进行协商,或寻求相关的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也可以走司法诉讼途径解决。”刘鹏举说。

来源: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