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厂男子跳槽被指违反竞业限制,一审被判返还赔偿金和支付违约金百万元

九派新闻 2026-03-24 22:52

从A公司跳槽到B公司后,上海一名商业分析师邓云被指违反竞业限制,一审被判返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合计超过百万元。

针对上述判决,邓云表示已提出上诉。“我没有泄露任何商业秘密,两个公司没有任何业务上的重叠,更不可能谈到竞争。”他进一步表示,即使需要赔付,也希望能够下调违约金额,“之前出台过政策,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现在的赔付金额太高了。”

3月24日,九派新闻联系A公司回应,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昊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称,邓云跳槽的公司是否违反竞业限制,法院仍需实质审查两公司是否存在现实竞争关系。即使协议中列明了B公司,但协议名单不等于构成竞争关系。

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律师游盼指出,根据人社厅关于《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四条,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劳动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虽然上述指引是指导性文件,无法律强制力,但已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参考。”

【1】曾被要求赔付300万元,劳动仲裁调整为102万元

2026年3月,邓云收到了与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邓云因违反竞业限制被要求退回竞业限制经济补偿93840元并支付相应赔偿92.7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图/受访者提供

2021年7月,邓云入职A公司,担任商业分析师一职。工作三年后,他准备跳槽。

判决书载明,邓云入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上的竞业限制公司包括B公司。邓云表示,“劳动合同虽然写了两页纸的竞业公司,但劳动合同上也写了具体竞业以离职收到的竞业协议为准。”

员工离职前需签署一份《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他此前了解到,“通知里的竞业清单随时会变,每个人清单都不太一样,但是大体差不多。”他跳槽前特意询问了离职的同事,“他们的竞业清单上都没有(B公司)。”因此,邓云收到B公司入职通知后向原公司提出了离职。

但邓云称,他在离职前的一天拿到了他的竞业限制清单,B公司在限制名单中。

据判决书内容,2024年9月23日,邓云签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竞业限制行业范围增加了从事视频业务(含短视频)、直播业务,和从事人工智能(AI)、大模型。竞业限制期限为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3月24日,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为每月税前15640元。

离职后,A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每月向邓云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为原告离职前每月固定工资的30%。协议内容还表示,若违反本协议规定,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返还全部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同时按照原告离职前税前年薪的5倍支付违约金。

判决书披露,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A公司方曾多次拍摄到邓云持续性、规律性地刷门禁卡进入B公司的工作场所。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向邓云发送竞业信息收集通知,其未按约定履行就业披露义务,隐瞒离职后进入B公司的事实。

2025年6月,邓云被认定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他收到A公司寄来的仲裁申请书。邓云表示,当时仲裁申请书中载明需赔付年薪的5倍即300余万元。2025年8月,劳动仲裁结果判定邓云需向A公司返还补偿金并赔付违约金共计102万余元。邓云不服这一结果,提起诉讼。

【2】一审维持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当事人已上诉

邓云提供的法院判决书显示,邓云为原告,被告为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企查查app显示,该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是A公司在上海的核心主体公司。

邓云认为B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邓云表示,他的保密义务范围限于A公司生鲜业务商业分析数据、丽人及医美行业团购优惠券业务商业分析数据。被告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过于宽泛,侵害原告就业权。被告与原告新入职的公司没有业务重合,且原告从事的付费视频数据分析与此前的工作内容不同。如果原告被认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被告约定的违约金畸高,被告未有任何经济损失,违约金应予以调整。

竞业限制协议内容。图/受访者提供

邓云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过于宽泛的竞业限制剥夺了正常劳动者择业的权利,“几乎想到的互联网公司都在上面,如果严格按照清单,我没有公司能入职了。我最后一天才拿到清单,不可能不来。每个月税后只有1万多元的补偿金,我还有房贷要还。”

A公司方辩称,双方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原告离职前担任商业分析师。原告于2024年9月24日主动离职,并签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但原告离职后入职B公司,且未履行就业情况汇报义务,严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故仲裁裁决金额并无不当。

2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应返还被告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93840元。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仲裁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927000元,并无不当。

法院称,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A公司和B公司都存在视频、直播、互联网增值业务,双方存在业务交叉。原告离职当月便进入B公司工作,亦从事数据分析工作,对此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未予以披露。虽然原告主张其在B公司从事付费视频的数据分析,不同于其在被告处从事美容美发、医美团购券的数据分析,但原告就其在B公司的实际工作内容未向本院举证说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上述判决,邓云表示已提出上诉。邓云认为,视频直播只是工具,并不是业务的本身。不能由“都存在视频、直播、互联网增值业务”判定存在业务交叉。“任何一家单位、公司或者是企业如果有视频或者是直播,难道这些跟A公司都有业务上的重叠吗?”

邓云接受采访时说,“10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我没想到一审会维持原判。”他认为自己并未泄露商业秘密,“B公司和A公司没有任何业务上的重叠,更不可能谈到竞争。”他进一步表示,即使需要赔付,也希望能够下调违约金额。

游盼律师指出,根据人社厅关于《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四条,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劳动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虽然上述指引是指导性文件,无法律强制力,但已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参考。”

【3】律师:两公司是否存在现实竞争关系仍需实质审查

余昊律师告诉九派新闻,判断是否适用竞业限制协议有关键两点,一是员工是否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二是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余昊分析称,“从能接触核心数据的层面来看邓云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除非邓云能证明其接触的数据并非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第24条将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严格限定为三类:高级管理人员(如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技术人员(如核心研发人员、技术总监等)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人社部《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7条要求,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必须提前告知理由并说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但邓云跳槽的公司是否违反竞业限制,法院仍需实质审查两公司是否存在现实竞争关系。即使协议中列明了B公司,但协议名单不等于构成竞争关系。”余昊提到,最高法曾发布第190号指导案例,在该案例中,法院确立了实质审查标准:“判断竞争关系应从竞业限制制度立法本意出发,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应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游盼律师认为,如果竞业限制中约定企业范围过大,明显超过竞争范围,或者地域、期限明显不合理等,应视为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择业权。

余昊指出,邓云在离职前一天签署的协议可能存在程序瑕疵点。《合规指引》第7条,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提前告知理由并说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协议内容的重大变更(如新增竞业公司名单)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动态调整”可能构成格式条款的滥用。

游盼表示,“在离职时单方面、临时性地扩大竞业限制范围,存在未尽到合理协商和提示义务的嫌疑。至于协议部分条款的效力,法院可能会结合条款本身是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显失公平,以及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等法律规定来予以认定。”

(邓云为化名)

来源:九派新闻

记者:徐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