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加班后猝死,父母以“过劳死”索赔82万!一审:公司存在过错赔偿26万

红星新闻 2026-03-09 15:18

男子满某某在公司连续加班后返回宿舍猝死,其父母以“过劳死”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2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辽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公司对满某某的加班行为知情且同意,公司在满某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最终酌情判令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赔付满某某父母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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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资料图片

满某某父母起诉称,儿子满某某生前为营口某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2月11日,该公司安排满某某连续加班长达十几个小时。满某某因为长时间加班身体明显劳累过度,自己感到身体过累不适。满某某坚持完成被告安排的加班后,回到宿舍死亡。营口市公安老边区公安分局老边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排除刑事案件,死因为非正常死亡,满某某死因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某某因为被告安排的长时间、高强度、高危险工作,过度劳累、精神压力巨大等原因,导致死亡在刚下值班岗位的时间。”满某某父母认为,该公司存在严重过错,造成满某某“过劳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拒绝赔偿,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认定:满某某自2013年1月25日起在营口某有限公司工作。2024年12月11日上午8时起,满某某开始检修单位设备,工作持续到当天23点40分。2024年12月12日下午,满某某被宿舍同事发现时已死亡。大连某司法中心鉴定死因为“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满某某的父母合理损失合计1313006.5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满某某作为营口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加班原因与营口某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营口某有限公司对满某某的加班行为知情且同意,故营口某有限公司在满某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至于满某某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现有证据,虽无法确认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加班、回宿舍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该因果关系同样无法排除。

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满某某个人身体素质、身心调整及日常生活习惯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及一定的偶然性,法院酌情认定营口某有限公司对满某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营口某有限公司赔偿满某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62601.3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