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中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披露一起未成年人冒用近亲属身份,大额网络充值打赏引发的典型纠纷。
小高系初二在校未成年人,常年在新加坡生活,由外婆魏某实际照料。
2024年2至3月期间,小高擅自使用魏某的身份信息,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语音社交APP上,注册两个以外婆魏某为实名认证主体的账号。
2024年3月9日至5月30日,小高通过本人及外婆魏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乘外婆睡眼惺忪之际完成人脸识别,为上述两个账号完成充值,充值总额逾16万元(含案外人代充部分)。
上述款项均用于该平台的直播打赏消费,至本案起诉时,案涉两个账号尚有折合4千余元的平台金币未使用。
小高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发现案涉充值行为后,随即与某科技公司客服沟通案涉款项的退款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小高以其自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民事法律行为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且法定代理人事后拒绝追认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判令某科技公司返还全部充值款项。
法院经审理,明确三个争议焦点并作出认定——
其一,判断网络充值行为是否系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所为时,应当根据平台类型、用户账号特征、充值时间、充值金额,被冒用身份的成年人基本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结合充值操作轨迹、操作时间条件、人脸识别疑点及被冒用者行为合理性等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小高为案涉账号实际使用及充值消费主体。
其二,小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大额充值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符。
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事后未获追认,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其三,小高的监护人刘某和实际照料人外婆魏某未尽监管义务,对损失负主要过错。
某科技公司未充分履行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异常核验义务,存在次要过错。
据此,法院酌情判令某科技公司返还充值款4万余元。
小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在确定责任分配时,需综合考量几点——
未成年人冒充成年人充值行为的隐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预防及识别未成年人冒充成年人网络充值审慎审查并采取监管措施;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尽到监护义务等。
小高的监护人未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其外祖母未妥善管理自身信息,某科技公司未有效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均对小高行为造成的后果有一定原因力。
一审判决认定各方过错及划分各方责任均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