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点名“柴怼怼”,披露胖东来遭诋毁案细节

极目新闻 2026-03-03 15:38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河南企业胖东来诉网红“柴怼怼”侵权案。

案情显示,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某平台账号“柴怼怼”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短视频或进行直播,公开声称某知名企业在玉石销售中“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并指责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柴某某在以“打假”为名发布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将流量引导至其实际控制或受益的温州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用于推广带货,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珠宝首饰零售、制造、批发、回收修理服务等。

2025年4月,某知名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以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柴某某、温某某及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600万元(币种下同)。

诉讼中,某知名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持律师调查令从某平台运营公司调取了案涉30个视频的相关数据,累计播放量达7213977次,点赞量达18645次,评论数达23789条,在网络上形成舆情和热搜。另查明,2025年5月5日,市场监管部门对案涉知名企业销售的和田玉开展检查,经检查,2025年1至4月份销售和田玉商品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被随机抽查的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齐全,进货台账完备,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鉴定证书有效。2025年7月2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案涉知名企业的和田玉整体毛利率为18.08%,不超过20%。

该案为河南企业胖东来诉网红“柴怼怼”侵权案。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柴某某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某知名企业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柴某某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某知名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名誉权的侵权。被告温某某、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柴某某等四被告停止对原告于某某、某知名企业的名誉侵权、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视频;柴某某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声明;柴某某、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万元;考虑到温某某仅实施出借账号的帮助行为,未直接获取商业利益,过错程度较小,酌定温某某对柴某某的侵权行为责任在20%即赔偿金额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