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愿海葬,女儿起诉继母索要“祭奠权”,法院这样判

北京日报 2026-04-06 14:24

一起因骨灰处理引发的祭奠权纠纷案近日审结。死者宗某与前妻所生之女,将宗某的再婚妻子王某及某殡仪馆诉至法院。

宗某去世后,王某按其遗愿将宗某在某殡仪馆火化,并将骨灰撒入大海。宗某女儿则认为,殡仪馆和王某擅自火化遗体,王某未经其同意就随意处置骨灰,导致其无法参与告别、进行祭奠,侵害了其祭奠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告知宗某骨灰存放地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要求某殡仪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祭奠权”体现的是生者对死者的哀思,符合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属于人格权中的“其他人格利益”或合法的民事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王某提交了宗某自书遗嘱,该遗嘱明确表达了宗某希望“丧事从简、不留骨灰、实行海葬、由妻子全权处理”的意愿。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死者生前的明确意愿,不存在主观过错,难以认定构成对原告祭奠权益的侵害,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生命尊严不仅包括生前尊严,也包括身后事务的安排。死者通过遗嘱表达安葬意愿,是其生命尊严的延伸,应予尊重。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等方式对自己的身后安葬方式做出安排,但所确定的安葬方式应当受《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记者了解到,根据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对安葬服务明确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减少墓地石化、硬化。鼓励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安葬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补贴。逝者选择生态安葬、骨灰寄存等符合条例规定的方式应予尊重。

同时,《殡葬管理条例》第34条也强化了对公墓的严格管理,明确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推行墓位和墓碑小型化,并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和骨灰格位安葬。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禁止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遗嘱如果指定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墓穴,或者要求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区域建墓,该部分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