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反映因行走时未走人行道、占用非机动车道,被交警开具警告罚单,此事引发不少市民关注。
4月2日,该网友向经视直播记者介绍,4月1日18时许,自己在南昌市中山路象山路口行走时,因未在人行道内行走,而是走在了非机动车道上,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民警当场查处,并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实施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依据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处罚。该网友表示,经过此次提醒,今后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再次违法被罚。
西湖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表示,行人应当走人行道,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首次违法一般给予警告,再次违反将予以罚款。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行人走非机动车道、不走斑马线、闯红灯、翻越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在日常执法中以劝导、制止为主,绝大多数情况只会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并不会直接罚款。只有在行人不听劝阻或存在抗拒执法等情形时,才会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为5元至50元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交警提醒,道路通行讲究各行其道,行人走人行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机动车走机动车道,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保障自身安全的基本准则,希望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
来源:经视直播
记者:每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