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四川绵阳剑门路西段,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双实线违规掉头,导致一辆两轮摩托车与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驾乘人员共四人受伤。4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公安交管支队直属一大队获悉,掉头车辆虽然并未与任何车辆发生直接接触,但其违规掉头是事故发生的“始作俑者”,被依法认定负主要责任。

▲紫色车辆违规掉头,摩托车进行避让
当天13时55分许,一辆紫色小型普通客车在剑门路西段新华厂家属区地段双实线掉头。这一违规操作,直接影响了后方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正常行驶。摩托车为躲避危险,被迫驶入相对方向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猛烈碰撞。
▲摩托车避让违规掉头车辆后,与一辆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碰撞
经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依法认定:紫色车辆驾驶人因违规掉头,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因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和车速过快,负次要责任;白色车辆驾驶人无责。
4月9日,交警解释,本案中,涉及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法律常识——“无接触交通事故”。很多驾驶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没撞上,就跟我没关系”。但法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认定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核心,而非以“是否发生物理碰撞”为前提。
本案中,紫色车辆违规掉头行为,直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这一违法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撞到摩托车,但其违规动作制造了危险局面,迫使摩托车紧急避让,从而“传导”引发了后续碰撞事故。在因果关系上,违规掉头是事故发生的“始作俑者”,因此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张寻
审核 冯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