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孩子登测船后落水溺亡,水文中心被判担责10%,赔偿孩子父母11万余元

红星新闻 2026-04-22 18:24

2025年8月,10岁的孩童毕某登上河中的一艘铁皮船玩耍,其间从船上掉下后落水,其尸体在1个多月后才被找到。而该船为当地水文中心在汛期放置的水文测船,后孩子毕某父母将水文中心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水文中心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毕某父母各项损失110434.6元,一审判决后水文中心不服提出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水文中心上诉,维持原判。

▲图据图虫创意

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2025年8月某天下午,10岁的毕某与同班同学在根河市某河边铁皮船上玩耍,其间毕某在铁皮船的东船头不慎落水。案涉船只为水文中心下设的某巡测科所有。事发一个多月后(2025年9月末),毕某尸体在河流中被发现。

一审法院认为,毕某系未成年人,但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其已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当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性,毕某应该认识到在测船上玩耍存在危险性,但其将自身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最终溺水死亡,其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毕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疏于对毕某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对毕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中,测船上有“危险勿动”字样可视为做了警示标志,但水文中心却未对观测场地、观测设备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责任等综合分析,该院酌定水文中心承担10%的责任。一审判决水文中心赔偿毕某父母各项损失110434.6元。

一审判决后,水文中心不服提出上诉。

水文中心认为,他们已经将测船固定并将船桨上锁,属于已经对测船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在船头用白色油漆喷涂“危险勿动”四个大字也已尽到充分的安全警示义务,鉴于测船作为水文监测设施的特殊性以及其使用的环境,水文中心的上述做法应当被认定为已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已尽到充分的警示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水文中心作为测船的所有人,对测船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亦应当对该水域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对于擅自登上测船的未成年人,水文中心未能及时发现,并将毕某等人带离该危险区域,对毕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水文中心明知测船有他人登上的可能,本应按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虽水文中心主张在测船上有“危险勿动”字样并在测船对应上方立了标识牌,但并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水文中心存在一定过错,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水文中心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余沁媛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