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预包装螺蛳粉市场规模持续攀升,袋装螺蛳粉早已成为国民级速食,走进千家万户的餐桌。走进商超、便利店,货架上的螺蛳粉琳琅满目、品类繁多,有些消费者选购时会凭借长期印象里的包装、装潢识别心仪产品,看到熟悉的外观便直接下单,却常常忽略有些看似“眼熟”的螺蛳粉,并非自己想买的那一款......
一款商品的外包装、装潢能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应如何认定和区分?
4月23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多名生产者、销售者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标识纠纷案件,当庭促成原告撤回对全部销售者的起诉,与生产者达成调解。本案集中反映了仿冒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具有典型普法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维权
庭上,原告主张其系某螺蛳粉品牌系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加辣加臭螺蛳粉”)包装、装潢的权利人。自2019年起,原告长期在其系列产品上使用该以玫红、深紫、亮橙等高饱和度撞色营造热烈劲辣氛围,核心视觉是红油飞溅的螺蛳粉插画,升腾的热辣在顶部呈现“爆炸式蘑菇云”图案,底部用黄黑标签条标注 “加辣”“加臭”的特有包装、装潢,经过从2018年其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该包装、装潢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与该品牌的稳定联系,是线上线下销售的爆款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
▲原告品牌旧包装
▲原告品牌新包装
▲被告品牌包装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生产者)辩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被告就原告所诉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宣告无效的申请,其权利待定,包装装潢权利基础存疑;被诉商品外包装系独立创作并已取得版权登记,与原告包装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仿冒混淆;原告主张的“蘑菇云爆炸元素”属于行业惯用设计,不具有独占性;被告无不正当竞争故意,且销售规模极小,未对原告造成实质影响。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原告所诉的案涉商品外包装、装潢是否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是否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特定性(显著特征)、案涉商品外包装、装潢是否与原告商品的外包装装潢构成相近似、是否造成混淆,以及原告所诉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是否合法适当等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
当庭调解
释法析理 化解侵权争议
合议庭在对全案证据及事实进行依法认证的基础上,通过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辩法析理,最终促成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销售者)的起诉,并与被告(生产者)达成和解:被告(生产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某螺蛳粉品牌系列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召回、销毁案涉商品及库存,并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官提醒
提示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上述行为不以“完全复制”为要件,只要达到“足以引人误认”的程度,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提示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理要点
1.知名度认定。知名度是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法院在认定知名度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所谓“特有”,并不意味着必须具有新颖性或独创性,其核心在于是否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如果单个元素为行业通用,但元素的组合方式、色彩搭配、文字排列具有独创性,整体上仍可认定具有显著特征。
3.混淆可能性的审查。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造成混淆。
法官寄语
对市场主体的建议
对于经营者:应当独立设计产品包装、装潢及商标标识,主动避让他人在先权利,禁止攀附、“搭便车”行为,避免因模仿、跟随而陷入侵权纠纷。
对于销售者:销售仿冒产品同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留合法进货凭证;收到侵权通知后须立即停止销售,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消费者:如因商品外观近似而发生误购,应当保留购买凭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公平的市场环境。
本案的审理与调解,既是对个案纠纷的化解,也是对仿冒法律红线的界定。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模仿有边界,创新无止境。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积极申请自有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及商业秘密保护,共同抵制 “傍名牌”“搭便车” 等侵权行为,遵循我市确立的“信息化、品牌化、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路线,营造尊重知识产权、诚信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推动柳州螺蛳粉行业健康有序良性竞争发展,保护好柳州生产的这碗地地道道的“柳州螺蛳粉”。
来源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