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小区散步被天降砖块砸伤头部,事后无监控找不到肇事者,起诉除一楼外整栋楼业主,法院:二楼住户也需担责,物业公司赔偿3956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2026-04-28 23:04

2024年2月,湖南洞口县退休业主潘某在小区散步时,被一栋单元楼下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随后入院治疗。因小区公共区域未安装监控,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潘某遂将该栋楼二楼及以上10户业主,以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诉至法院,索赔18167.15元。

庭审中,多名被告提出异议:二楼业主颜某称楼层低不应担责,业主刘某主张事发时全家不在家,物业公司则以协议约定为由,辩称已尽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即“举证责任倒置”。最终,仅业主龙某提交完整不在场证明免责,其余9户业主未能充分举证需担责。

针对“二楼是否属高空”争议,法院参照高处作业标准,认定普通住宅二楼高度超3米,足以威胁人身安全,属法律意义上的“高空”,住户不能以楼层低免责。

关于物业公司责任,法院指出,其负有安装监控等安全保障法定义务,未安装监控导致无法追溯抛物源头,属未履职;其协议中免责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潘某已退休无收入证明,且未达伤残,法院最终确定其损失为13186.94元,判决9名业主各支付补偿款1025.65元,物业公司支付赔偿款395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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