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多名被告提出异议:二楼业主颜某称楼层低不应担责,业主刘某主张事发时全家不在家,物业公司则以协议约定为由,辩称已尽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即“举证责任倒置”。最终,仅业主龙某提交完整不在场证明免责,其余9户业主未能充分举证需担责。
针对“二楼是否属高空”争议,法院参照高处作业标准,认定普通住宅二楼高度超3米,足以威胁人身安全,属法律意义上的“高空”,住户不能以楼层低免责。
关于物业公司责任,法院指出,其负有安装监控等安全保障法定义务,未安装监控导致无法追溯抛物源头,属未履职;其协议中免责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潘某已退休无收入证明,且未达伤残,法院最终确定其损失为13186.94元,判决9名业主各支付补偿款1025.65元,物业公司支付赔偿款3956.09元。
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