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团购商品房,女子花40多万元却买到物业管理用房,部门回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当商品房出售是违规行为,将调查核实

大皖新闻 2026-04-16 15:36

事业单位组织团购商品房,职工竟然买到无法办证的物业管理用房?日前,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下文简称山西省农科院)退休职工宋云(化名)向大皖新闻记者反映,她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2009年,她通过参与团购,花费40多万元购得山西省太原市康馨苑小区A区2号楼的一套房子,然而在入住多年后,才得知该楼一层均是物业管理用房,她和其他5户邻居都无法办证。此后,她和邻居们多方反映,但问题至今都未解决,原本温馨的家,如今却成了大家夜不能寐的根源。

当事人讲述:单位组织团购商品房,花40多万元却买到物业管理用房

4月13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在太原见到了宋云,谈及此事,她连连叹气。宋云介绍,2009年,山西省农科院组织职工以团购形式购房,并成立了山西省农科院住房团购委员会(下文简称团购委员会)。作为该单位职工,她也参与了购房,并从当年7月开始缴纳房款,钱是直接打到团购委员会账户。2010年10月,团购委员会组织职工跟开发商——山西骅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康馨苑小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上面明确标注其所购的该小区A区2号楼的房屋为商品房,用途是住宅。

宋云介绍,选房时,单位提供给他们的是一张户型方案图纸,并未标注是物业管理用房。房屋加上车位,共计40多万元,分期支付,她于2012年将全部款项付清。2014年,房子交付,她也正常缴纳了物业费等费用。装修后,她于当年搬入新家。2016年,团购委员会通知购房职工和开发商网签,并开具发票。就在她准备网签时,开发商工作人员却告知她,无法网签,原因是采光不够,最迟2017年可以网签。

“因为是单位的团购房,出于对单位的信任,我也没想太多。”宋云说,让她没想到的是,直到2021年5月山西省全面启动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她仍未网签,且A区2号楼一层其他5户也遭遇到了相同情况。她和邻居们前往社区,均被告知不在“清零”范围内,事后大家多方奔波咨询,也仍未弄清具体原因。

据宋云介绍,2022年9月,在纪检部门的协调下,购房职工、山西骅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团购委员会负责人王某围坐协商此事,陈某和王某均表示,将努力协助办证。直到2023年,此事仍无进展,无奈之下,大家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和山西省农科院告上了法庭。也是在此过程中,大家才知道该楼一层实为物业管理用房,无法办证。

宋云说,由于调解无果,开发商也明确表示办证无望,大家担忧一旦判决生效后,房子可能会被收回,于是主动撤诉。后来,他们又多次找到山西省农科院、开发商以及相关部门反映、投诉举报,问题依旧未解决。开发商也曾给出方案:以物业管理用房的标准对房屋进行评估,然后折价赔偿,但他们无法接受。

如今团购委员会解散,山西省农科院与山西农业大学合署改革,宋云也已退休。“本想着能安享晚年,没想到仍在为此事奔波。”宋云表示,小区即将成立业委会,她担忧物业管理用房的属性可能会让其面临腾退的局面,想到这,她感到不安。

分配方案由单位负责提供,《认购协议书》明确标注为“商品房”

宋云提供的一份《委托开发协议书》显示,甲方为山西省农科院等4家单位的住房团购委员会,乙方为山西骅燕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康馨苑住宅小区。内容约定,甲方全面委托乙方代为开发本项目,甲方收取团购人团购款后打入甲方自行设立的专户。项目的销售由甲方负责组织团购并向乙方提供销售房屋分配方案,乙方无权销售本项目。该项目规划建设的小区内全部公共建筑归甲方共同所有。落款时间为2009年4月,并盖有双方公章。

宋云的《康馨苑小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显示,上面明确写着其所认购的是商品房,位于该小区A区2号楼1单元1层,用途为住宅。并承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0个月内,出卖人将买受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完毕。

宋云提供的2009年和2010年缴款收据显示,上面注明为“山西省农科院内部收据”。2022年3月,小区物业公司为宋云开具的办理有线收视证明中,也明确称宋云为业主。

多份材料显示,近年来,宋云等人向多部门反映了此事,山西农业大学信访办公室也多次以“不属于我校信访事项职权范围”进行答复。

宋云感慨,她毕业就进入了山西省农科院工作,直至退休,对单位感情颇深,本以为单位团购房更具保障,不料却是这般结局,每每思及此,她心情复杂。

“一辈子的心血就买了这样的房子!”宋云同一层的邻居何佩(化名)告诉记者,当时作为山西省农科院下属企业职工的她,参与团购后,还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加上车位,分期共缴纳了50多万元。没想到买的竟然是无法办证的物业管理用房,她整日发愁,住在其中都睡不着觉。

物业已另有办公场所,社区证实当事人“不在名单内”

4月14日上午,大皖新闻记者来到太原市康馨苑小区A区2号楼看到,该楼共有三个单元,每个单元两户。从外观上看,宋云的房屋与相邻楼栋一层房屋并无明显差异。

小区物业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该小区自交付以来,一直是他们在服务。该小区房屋的出售是由各单位团购委员会在负责,他认为宋云等应该找单位负责。

该负责人说,目前物业在小区已有其他办公场所,A区2号楼一层的住户物业费也是正常收取,小区业委会尚未成立,如果住户们需要物业提供相关的材料,他们也可以配合提供。

属地康馨苑社区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他们确实是在“清零行动”中发现的这一情况,当时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的名单上没有宋云这几户的名字,但他们提供的购房协议和相关票据与小区其他业主提供的都是一样的。

对于宋云等人担忧的待业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用房是否会被收回,该负责人表示,该小区确实正在推进成立业委会,成立后,小区事务也是由业主内部根据情况处理,社区无权干预。针对宋云等人遇到的问题,社区已将掌握的真实情况向相关部门反映。

开发商:未参与分房,是单位误将物业管理用房分给职工

“这是历史遗留问题。”4月14日上午,山西骅燕置业有限公司原办公室主任赵女士向记者介绍,其曾参与该项目,知晓此事,当初分配房时,是由山西省农科院等4家团购单位将图纸拿回自行分配,后传回分配好的房号。且前三笔款项也是由单位收取,后按工程进度,以团购单位整体的名义付款,“我们不知道他们单位把房子给谁,人家也不让我们参与他们内部分房。”

赵女士进一步介绍,康馨苑小区分A区和B区,共有两千户左右,其中山西省农科院职工主要集中在A区,A区2号楼的物业管理用房并不是开发商卖出去的。事后,开发商方面也做过努力,协助办证,但因无法改变性质而无果。他们也曾给出解决方案,但遗憾未能达成共识。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山西骅燕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法定代表人已由陈某变更为燕某,此外,地址、登记机关、经营范围等均已进行过变更。并有多个司法案件,其中50%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陈某现为山西骅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4日中午,记者来到山西骅燕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康馨苑项目相关事宜已移交给该公司负责,陈某如今不在本地。

该工作人员称,该小区属于团购房,前期图纸上也明确标注A区2号楼一层就是物业管理用房,并非住宅,是单位误分给了职工。

不过,该工作人员也承认,如果非要划分责任,他们也有一定责任,但非主要责任。并表示,他们曾给出解决方案:找评估机构对这几套房屋按物业管理用房标准进行市场评估,然后予以赔偿,但居民要求按商品房进行赔偿,他们无法接受,双方未达成一致,因此只能建议这几户居民走法律程序,“法院怎么判决,我们一定执行。”

校方:应找开发商,建议走法律途径维权

4月14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了原山西省农科院住房团购委员会负责人王某,其否认分房时就已知晓A区2号楼一层是物业管理用房。

王某回应称,他认为住房团购委员会本就是群众组织,将大家的钱集中起来买房,且早已解散。他同时提到,开发商也参与了分房,并签有协议,约定交房后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如有问题,居民可以找开发商、纪检部门,而不应找他。

据山西农业大学官网介绍,2019年10月,山西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山西农业大学和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合署改革,成立新的山西农业大学。

14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来到了山西农业大学,党政办一位苗姓副主任介绍,其分管信访工作,此前也通过信访途径接到过相关信息,并对此事进行了梳理。其认为,房子是由开发商对外售卖,与宋云等人构成买卖关系,如果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当事人应该找开发商,单位无法处置。

对于开发商提到的是单位将物业管理用房分给了职工,苗副主任表示,因此事发生时间较早,且经过合署,有些事其尚不清楚。对于记者反映的问题,其已经记录,接下来将再进行深入了解,同时也建议各当事人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部门回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当商品房出售是违规行为,将调查核实

针对此事,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了山西省纪委监委驻山西农业大学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回应称,此次购房是由单位组织的职工个人团购,不是单位性质的,属于自发组织,此事不在他们的受理范围内,如有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他们可以受理,但这两年他们都未收到相关线索。工作人员建议当事人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记者注意到,2021年3月,“太原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不动产“办证难”一直是牵动着千家万户的老大难问题,特别是很多历史遗留下来的“旧账”,已成为城市建设领域一块难啃的“骨头”,也成为民生治理的一项长期难以治愈的“顽疾”。这些问题久拖不决,影响了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也影响了该市不动产登记的全面实施推进。2019年来,太原市委、市政府将破解这个民生难题提上议事日程,下定决心打赢这场民生攻坚战。经过市委全会慎重研究,将此类问题列为全市“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工程”,力争用三年时间彻底解决问题。2019年8月,该市处遗工作正式启动。

4月15日,大皖新闻记者来到了太原市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太原市处遗办),工作人员查询后明确告知,康馨苑小区A区2号楼一层确实是物业管理用房,并非住宅,不具备办证条件。该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此类情况,他们建议当事人走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房产市场监管科负责人介绍,该部门此前未接到关于此事的反映,将物业管理用房当成商品房出售确实是违规行为。接下来,该部门将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如果查实存在违规行为,将收集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与此同时,该部门也将搭建平台,让多方进行沟通,如果沟通协商不成,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来源:大皖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