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益项目负责人被控骚扰女下属,法院一审判决其书面道歉、赔偿5千元 被告已上诉

红星新闻 2026-04-07 16:53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某公益项目负责人林某某被控骚扰女下属一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某曾对原告熊女士(化姓)“作出过超越正常人际交往的不适当言行”,“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某向熊女士书面道歉,赔偿熊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一审判决于3月13日下达,林某某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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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资料图片

根据判决书,熊女士诉称,在2022年2月27日、2月28日的一场项目团建活动期间,林某某作出了令其不适的肢体接触。同年3月8日至3月10日,林某某要求熊女士与其单独出差,其间在酒店房间内以更加逾矩的行为对熊女士作出了骚扰举动。“原告无法控制自己不断回想当时被性骚扰的场景,重度失眠、焦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熊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时她尚未大学毕业,对维权缺乏经验,加之有羞耻感,因此当时没有报警。但林某某当年的行为对她造成了持续的伤害,因此她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一审判决书显示,林某某辩称,其未实施性骚扰行为,“原告的主要问题实际上在于其心中对公益组织的期许与实际工作的落差,过于强调包括被告在内人员的‘初心纯粹’‘人文关怀’‘专业性’等,‘骚扰问题’只是原告表达对上述问题不满的一个突破口。”

判决书中,一审法院指出,此类案件的特点在于:行为通常发生在有特定关系的熟人、朋友、同事之间,发生在封闭、隐秘的空间,发生在短暂时间内,骚扰行为可能就是不定期的言语表达或者短期内身体碰触,相关证据保存和固定比较困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没有被告的相关言语及身体接触的现场证据,但通过原、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多次表达了被告曾多次对其及其他女同事进行骚扰的意思,被告从未予以否认,且多次承认自己的错误,又多次进行明确的道歉,甚至作出了“我的确对你有特殊的好感,只是在你那里我确实是一个糟糕透顶的骚扰者”等类似表达;而且,在微信同事群的聊天中,被告面对多名女同事关于骚扰的指责,亦多次承认错误,并多次进行道歉;再者,从原告与其他女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被告对原告所说的话语确实超越了普通同事之间的界限,有不当表达之处;还有,通过与原告共事的多名女同事的表述,亦可看出被告存在对其他女同事不当言行的嫌疑,与其在微信群中的认错、道歉行为可相互印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抗辩称其作出的道歉、认错等都是为解决与原告有关的工作上的问题、维护工作关系对原告进行的安抚,并不是承认性骚扰的事实。但被告作为一个具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已婚男性,且又是原告在工作中的上级领导,在无证据证明被告及其他女同事威逼、胁迫的前提下,如果其没有任何对原告进行骚扰的言行,那么其在微信聊天中的多次认错、道歉、甚至承认自己是“骚扰者”等行为是极其不符合一般民事主体的行事常理的。

一审法院指出,在当前女性权益已得到长足保障并更趋完善的社会环境中,一名正常男性应当知道如果承认自己对其他女性进行了骚扰需要承担何种后果及社会负面评价。故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无法对其在微信聊天中的相关认错、道歉行为作出合理性的解释,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原告与被告之间为上下级关系,原告迫于工作压力或者其他因素在事发当时未有明显感觉或激烈反抗亦存在一定合理性,但不能因此否认相关事实的存在,而被告亦不能因已经有过道歉的表示,而否定原告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综上分析,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微信聊天中的认错、道歉等表述已经形成了其对相关事实的自认,故被告曾对原告作出过超越正常人际交往的不适当言行的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应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故其应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4月7日,林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已提起上诉,现阶段暂不方便接受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编辑 杨珒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