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兴安县一名老人因缺血性卒中被送往兴安县人民医院救治,因医院未及时启动急救绿色通道,延误最佳取栓时机,导致老人患病治疗后构成五级伤残。老人及家属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将医院诉至法院。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5年7月5日上午,75岁的蒋先生无明显诱因突发言语不清、无法交流。当天下午,家属发现症状无好转后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入兴安县人民医院。入院时,头颅CT提示“双侧基底节区脑梗死(新旧待定?)”,医院建议进一步行MRI+DWI检查明确诊断。
蒋先生入院后,医院予对症处理并告知风险,收入神经综合科。因核磁共振检查需要排队等候,关键的头颅MRI检查延误至7月7日才完成。此时,蒋先生已出现失语、右侧肌力3级。医院确诊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性脑梗死后,家属拒绝医院建议的脑血管造影。此后,蒋先生病情持续加重,右侧肌力降至1级,继发胸腔积液、肺部感染。
同年7月17日,家属将蒋先生转往其他医院治疗。经治疗后蒋先生出院,但仍遗留右侧偏瘫、言语不能症状,造成重度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蒋先生全身照。
2025年8月,蒋先生及家属将兴安县人民医院诉至兴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医院在蒋先生急性缺血性卒中救治中存在多项过错:未及时评估血管、错失溶栓时机,大血管闭塞后未积极取栓,抗血小板等治疗不规范,病情观察与护理不到位,延误治疗导致其偏瘫,要求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1万余元。
庭审中,兴安县人民医院辩称,医院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蒋先生的瘫痪后果是其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高龄患脑梗死)导致的,与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患者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2026年2月6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根据《中国脑血管病临床管理指南》指示,疑似缺血性卒中患者到达急诊后,应尽量在30分钟内完成头颅影像学检查。蒋先生已出现脑卒中症状,医院应启动绿色通道并及时给予核磁检查,尽早明确病变血管并与家属沟通。据此认定,兴安县人民医院对蒋先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未及时启动绿色通道、未能尽早行脑血管造影及取栓治疗,该过错与蒋先生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次要作用,参与度为30%;蒋先生构成五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为30%。
兴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建议医院的参与度为30%,已充分考虑蒋先生自身疾病等因素,故确认由兴安县人民医院对蒋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兴安县人民医院应赔偿蒋先生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卢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