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疑遭“杀猪盘”取现10万被骗走,起诉银行未执行预约制度索赔8万 一审被驳回

红星新闻 2026-04-02 12:28

疑遭“杀猪盘”骗局,女子周某在一家银行取款10万元后,将钱款交给了对方指定收款人,后发现被骗而报警。事后,她以银行未按规定执行预约制度等为由,起诉银行索赔8万元。4月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南桂阳县人民法院于上月初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资料配图 据视觉中国

36岁的周某住桂阳县,去年12月,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长沙某有限公司桂阳支行(以下简称桂阳支行)赔偿其损失10万元的80%即8万元。其诉称,去年8月,她通过社交平台认识一男子,对方游说她投资赚大钱。去年9月,对方要求她转款,她按对方要求,于9月25日到桂阳支行取款10万元,后被骗走。事后,她才知道这是典型的杀猪盘套路。她认为,桂阳支行在为她办理取款业务过程中,未按银行规定流程执行预约制度,又未向反诈中心备案,存在过错。

桂阳支行辩称,该行已严格执行个人大额取现预约制度,周某主张该行“未向反诈中心备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行也全面、充分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周某资金被诈骗的后果与该行业务办理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其轻信网络陌生人的“杀猪盘”套路,忽视该行的风险提示及合理建议,自愿处分财产导致损失,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系周某自身过错所致。

法院根据周某、桂阳支行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去年9月初,周某在交友平台认识一男性,双方于9月3日添加QQ及支付宝账号为好友聊天,随后双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在聊天交往过程中,该男性要求周某在某网站上投资赚钱,投资通过取现金充值的方式进行,并告知周某在银行柜台取现金4.5万元、在ATM机取现金5000元。9月10日,周某在某银行柜台取款4.5万元、在ATM机取款1200元,又从家中拿了3800元,并在第二天将共计5万元现金交给对方指定收款人。9月13日,周某以同样方式,又将5万元现金交给对方指定收款人。

此后,上述男性联系周某,要求周某充值10万元至网络账户内。去年9月14日21时30分,周某通过微信与桂阳支行工作人员雷某联系预约次日取款事宜。9月15日,雷某告知同事王某“周某预约取款10万元”,提前做好业务办理准备。当天12时47分,桂阳支行工作人员通过“断卡先锋”系统(金融行业监管规定要求银行办理大额取现业务,必须通过“断卡先锋”系统进行核验)对周某进行核验,核验结果为绿码(无异常提示)。

桂阳支行提供的银行柜面取现监控录像视频显示,柜台工作人员王某告知周某因其大额存单尚未到期,可通过转让方式减少利息损失,并问及是否需要提取现金,周某回复“不转出去,直接取现金”,并告知取款用途为“家里装修”。在取款过程中,周某观看了银行柜台平板设备滚动播放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内容,并翻阅了柜面摆放的“防范取现诈骗提示卡”。

周某取款10万元后,于去年9月16日将10万元现金交给指定收款人。当天12时54分,周某又通过微信与雷某联系,预约当天下午取款10万元的事宜。交流中,雷某问周某“怎么突然取这么多钱”,周某表示“家里有事,你放心”,雷某为此提醒周某“不要被骗了”,周某回复“不得搞违法的事情”。

随后,周某发现自己被网络诈骗,于去年9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又起诉为自己办理取款10万元的桂阳支行,索赔8万元。

另查明,周某系高中英语教师,大学本科学历。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及已查明的事实,桂阳支行在为周某办理取款业务时,已执行了预约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风险提示义务及可疑交易排查义务,业务办理流程符合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无任何违约、违法、过错行为。因此,桂阳支行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今年3月3日,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