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非法采挖出售野生兰花被判缓刑 自费种植800株兰花修复生态获从宽处理

红星新闻 2026-04-09 11:18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贵州省清镇市法院对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甲因非法采挖、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兰花16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引人注目的是,在案件审理期间,杨某甲自愿种植800株兰花用于生态修复且全部成活,这一情节成为法院对其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清镇市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1日,杨某甲伙同他人驾车携带镰刀等工具,前往贵州省龙里县一座山上非法采挖野生兰花。返程途中,杨某甲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非法采挖的疑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兰花共计20株(其中杨某甲采挖10株)。经贵阳市林业局认定,涉案兰花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品种包括莎叶兰、春兰和蕙兰。

▲野生兰花 图文无关

另查明,2023年至案发期间,杨某甲利用快手App直播现场采挖兰花,并将采挖的野生兰花对外售卖获利,其妻吴某予以协助。杨某甲先后以300元、140元、40元的价格向多人出售兰花共计6株,违法所得480元。经认定,出售的兰花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春兰。

案发后,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2025年11月17日至12月15日),杨某甲在贵阳市长坡岭国有林场参加劳务活动15天,并自愿在林场场部林区种植兰花800株进行生态修复,费用由其自理。目前,这800株兰花均已成活,杨某甲还积极参与了生态保护巡查工作。

法院认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不仅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杨某甲明知涉案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采挖、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16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种植800株兰花并成活)、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2026年2月20日,清镇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同时,法院判决没收杨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480元,扣押的16株兰花已移交贵阳市顺海国有林场。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编辑 张寻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