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孩从餐厅二楼坠亡 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七成赔偿70余万元

红星新闻 2026-04-13 09:46

在餐厅就餐时,孩子意外受伤或身亡,除了监护人外,餐厅是否应当担责?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起餐厅被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通过介绍基本案情、判决理由以及判决要旨等相关情况,旨在说明“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提醒,监护人不得放任孩子在餐厅等经营场所内随意攀爬桌椅、窗台等危险地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子女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与有过失规则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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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5岁女孩从包间推窗坠亡

餐厅被判赔70余万元

2024年某日,文某邀请同学到富顺县某中餐厅(以下简称“餐厅”)二楼包间用餐,文某携带其女儿李某甲(系化名,当时5周岁)与儿子李某乙(系化名,未满1周岁)一同前往。

李某甲站在卡座沙发上背靠窗台玩耍时,不慎从该包间的木质推窗坠落到一楼大厅,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餐厅向李某甲之父李某支付30万元。

李某、文某以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餐厅赔偿李某甲死亡的各项损失费用85万余元。

餐厅辩称:事发当天,文某独自一人携带两个小孩,本身就难以照料,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孩跌落,应负全部责任;餐厅在小孩坠落后及时呼叫救护车到医院治疗,已尽到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仅愿意支付50000元以内的人道主义赔偿。

据该案例信息显示,经现场勘察,事发包间位于餐厅二楼,距离一楼大厅地面高约6米,包间面积仅6平方米,包间居中陈设一张大餐桌,除进门外其余三面靠墙均设卡座沙发环绕餐桌。进门正对墙壁上有三扇木制推窗,卡座沙发靠背上沿距窗台高度约13厘米,窗户上未安装防护栏。包间内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2024年8月28日,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餐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文某各项损失439363.8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0元后);二、驳回李某、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餐厅提起上诉。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

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七成

据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餐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其责任承担。

本案中,事发包间位于餐厅二楼,窗户距离餐厅一楼地面高达6米,窗户推开即可俯看一楼大厅。包间内的木制推窗仅设计有插销,未安装护栏,窗户外也没有任何保护措施,本身具有安全隐患。从包间沙发卡座的摆放来看,儿童站在卡座上就能推开窗户并超过窗台高度,为孩童翻越提供可能。而且,包间可供活动空间极小,尤其是靠窗的卡座沙发,一旦入坐后,因前后左右空间受限,无法随意走动,进一步增大了儿童从卡座攀爬窗户的可能性。

对上述安全隐患,包间内并未张贴禁止攀爬安全警示标志,餐厅服务人员也未及时尽到风险警告或者阻止义务。因此,餐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属于导致安全隐患产生的一方,对李某甲的损害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文某作为李某甲的监护人,在看到李某甲攀爬窗户时,未及时制止,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对李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具体而言,本案涉及各项费用共计104万余元,餐厅赔偿739363.80元。

法院提醒,餐厅的经营者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餐饮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就餐的客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综合考虑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是否存在缺陷、经营者是否采取了消除安全隐患的必要措施、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因素予以认定。

同时,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得放任孩子在餐厅等经营场所内随意攀爬桌椅、窗台等危险地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子女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与有过失规则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整理报道

编辑 郭宇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