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景区公路正常行走时摔伤,
认为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遂将景区管理方诉至法院,
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日前,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1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2日,原告旷某沿景区沥青路下山返程。在下行拐弯处靠左侧急弯行走,原告因行走不稳,迅速下蹲双手撑地,致左手受伤。事后,旷某自行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旷某认为,景区该路段弯急坡陡,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也无防滑措施和安全护栏,景区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路段为双向两车道的柏油马路,地处弯道和上下坡地段,此前未有游客在此行走受伤,应认定事发路段符合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经过事发路段受伤的情形已经超出被告作为管理者能够预见的“潜在危险”范围,被告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义务主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他人人身及财产免受损害的责任。该义务并非绝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义务主体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时,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以理性人对安全防护的普遍认知为标准。义务主体仅对其事先能够合理预见的损害后果负责,不应无限放大其责任边界。
来源:南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