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签订“承揽协议”是否就不算劳动关系?
近年来,平台经济驶入发展快车道,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快递员等新就业群体不断壮大,已然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力量。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委社会工作部,精心梳理全市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涉新就业群体劳动争议案件,从中精选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某健身公司经营某24小时自助健身房,该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健身客服的信息。
2024年1月,王某通过招聘信息联系公司的股东竺某某,竺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明确工作内容(主要工作内容为制作报表、线上发布好评、检查器械等)。
王某仅需偶尔到店检查器械,其余工作居家办公即可完成。
双方通过微信,对劳动报酬及试用期等作出了约定。
王某于2024年1月正式上班,2024年4月起竺某某通过第三方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保,2024年9月,竺某某通过微信辞退王某。
王某要求某健身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与某健身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一是王某虽然居家上班,但其工作内容均与某健身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二是某健身公司的股东竺某某通过微信管理王某的工作并按时支付工资,王某系从事某健身公司的有偿劳动,并通过第三方公司缴纳社保;三是竺某某作为某健身公司的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其要求王某完成的工作内容均是健身房经营所需,王某有理由相信某健身公司系实际用工主体。
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健身公司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某健身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某健身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778.4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08元。
办案的法官认为,24小时自助健身房经营方式有别于传统用工模式,劳动者无需每天到岗上班,仅需居家办公,通过线上操作解决相关服务问题。
此种用工模式存在工作地点灵活、无须考勤等特点。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公司股东通过微信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且在固定的上班时间提供线上服务,向公司定期交付工作报表,公司按月发放固定报酬等因素,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体现了对居家办公这类新型用工模式的司法态度,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了司法保障。
据介绍,当前,居家办公、远程协作、弹性工时等新型灵活用工模式日益普及,给传统劳动权益保障带来新挑战。
宁波法院主动顺应新业态用工发展趋势,积极更新司法理念、优化裁判规则,针对新型用工场景,全面梳理用工事实、管理方式、报酬性质等核心要素,依法稳妥认定劳动关系,全方位筑牢新就业群体劳动权益司法防线。
下一步,宁波法院将持续深化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司法保障工作,让法治阳光温暖每一位新就业群体。
来源: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