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组织领导传销获刑8个月,因产女获准暂予监外执行

极目新闻 2026-04-10 10:59

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栏,云南女子史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获刑8个月。法院判决下达后,其以正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经公示批准了该申请。

据(2026)渝0107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公告,罪犯史某某,女,1996年6月出生,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2023年8月18日,史某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9月被警方监视居住,2024年9月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公告

2025年11月2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史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26年2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生效。

2026年3月5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收到罪犯史某某以其正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向社会公示。3月11日,公示期满,法院再次贴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经查,云南省大理州人民医院于2026年2月26日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住院病案载明:史某某于2026年2月17日分娩一活女婴,其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将罪犯史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时间为2026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依据《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备三类法定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且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案中史某某刚分娩处于哺乳期,即符合该情形;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同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仅在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时,可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若存在自伤自残、可能危害社会等情形,不得保外就医。

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规定

赵良善说,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中彰显人道主义与司法文明的重要制度,其核心意义在于兼顾刑罚惩罚性与罪犯基本人权保障。法律设立该制度,既能够让身患重病、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罪犯获得必要的救治与照料,避免监禁执行加剧身体病痛、影响婴幼儿正常抚育,又能通过社区矫正实现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助力罪犯更好地回归家庭与社会,同时合理优化监狱监管资源,实现刑罚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赵良善解释,根据《诉讼法》及《监狱法》相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罪犯是否收监需严格依法判定。若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如哺乳期届满、疾病痊愈),且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应当依法及时收监执行剩余刑罚;若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则按期办理释放手续,不再收监。本案中史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至2026年10月5日,期限届满后若哺乳期结束且刑期未满,司法机关将依法对其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赵良善强调,根据《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计入刑期,罪犯在监外执行的期限可直接折抵刑期,仅通过贿赂、伪造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或是在监外执行期间擅自脱逃的,该违规、脱逃期间不计入刑期;结合本案,史某某因哺乳期被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此期间属于合法执行刑期范畴,会正常计入其8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内。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