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男子方某甲以给16岁女友买苹果手机为由,教唆其回家偷自己母亲金项链,得手后将金项链拿到义乌卖了2万余元,用于和同伙消费挥霍。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方某甲一年二个月,罚款5000元。判处其与同伙共同退赔被害人20400元损失。
判决书披露,方某甲生于2005年,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24年1月5日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于202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
出狱半年后,方某甲再犯案。
2026年1月4日晚,方某甲伙同16岁男子张某某,以给自己16岁的女友刘某某买苹果手机为由,教唆刘某某盗窃其母亲江某金项链。
1月5日,刘某某伙同其16岁的姑姑毛某某回到弋阳县江某家中,方某甲教唆刘某某撬开其母亲卧室衣柜抽屉后,盗走黄金项链一条(已灭失)。
刘某某得手后,速将金项链交给方某甲、张某某。
随后,方某甲、张某某携带金项链前往浙江省义乌市,将金项链以20400元左右的价格变卖,用于两人消费挥霍。
经审理查明,涉案黄金项链重20.77克,在认定基准日2026年1月5日认定的价格为人民币23,615.49元。
2026年1月27日,方某甲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方某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方某甲与张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江某损失人民币20400元。
来 源: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 翟钰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