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下班后,公司经理召开员工会议,当众宣称小李已主动辞职。小李觉得这是经理对自己的报复,认为自己既没有递交过任何书面辞职手续,也没提出过口头辞职,所以并没有在意,也没有争吵。6月28日,小李照常通勤到公司上班,却被公司单方告知已离职、无需在岗。
小李当即与公司经理沟通理论,明确否认辞职。但经理态度强硬,告知小李已经没有他的岗位了。事后,公司单方出具离职证明,将离职原因标注为劳动者辞职。
2021年7月9日,小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240元、通勤费110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交通费600元,驳回小李其他仲裁请求。小李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07240元、通勤费1100元。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内容完全一致,本案争议焦点依旧是小李是否属于主动辞职。小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身被违法辞退的主张,同时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可书面或口头提出辞职,小李在厂长核实辞职事宜、公司召开全体员工会议通报其辞职时,均未作出否认表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口头辞职成立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