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名字中同有“新迪”二字,两家深耕软件领域的企业陷入持久的商标权属之争。
自2023年以来,安徽新迪软件有限公司(简称“安徽新迪”)与上海新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新迪”,曾注册于杭州,亦称“杭州新迪”)围绕“新迪”“新迪数字”等商标的使用边界、侵权认定及权利归属,展开十多轮的行政投诉、行政与民事诉讼。
红星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从2023年2月至2026年,双方的互讼从杭州延伸至安徽铜陵、北京、上海,包含4次行政投诉和复议,10多次行政和民事诉讼,以及多次诉前调解和撤诉。因不服相关行政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市和滨江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成为被告。
▲资料图
一个商标为何会引发如此繁复的较量?记者调查发现,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第9类商品商标与第42类服务商标的权利边界、软件销售与软件服务的区分,以及商标使用的合理范围。
安徽新迪法定代表人张女士告诉记者,双方的争夺从2018年就已开始,至今持续9年,无法达成和解。多次互讼中,双方各有胜败,各地法院均驳回原告主张,认定彼此不侵权。
从举报投诉到8次判决,均败诉
安徽新迪和上海新迪成立的时间相差不远,都曾更名。天眼查显示,上海新迪的前身杭州新迪数字工程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023年4月注册地迁至上海,更名上海新迪,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而安徽新迪位于安徽铜陵,曾名铜陵市新迪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从事软件开发。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大约在2010年,她听说杭州有一家“同名的公司”。但那些年,两家公司并无交集。直到2023年2月,张女士通过12345举报杭州新迪“盗用商标”,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滨江区市监局”)接案后调查。

▲安徽新迪的第42类商标证
安徽新迪成立时间较晚,但注册商标早于杭州新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显示,张女士于2009年6月注册第5066603号“新迪”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涵盖计算机软件设计、更新、升级、维护、安装、编程等。该商标后经续展,有效期延至2029年。而上海新迪(杭州新迪)从2019年陆续注册第30854350号“新迪”、第58205176号“新迪数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包括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

▲上海新迪(杭州新迪)的第9类商标证
张女士主张,杭州新迪侵犯其对第42类新迪商标享有专用权,要求责令其停止在计算机软件“研发、开发、设计、编程、安装、升级、维护”等软件服务上使用“新迪”商标,给予行政处罚,并索赔750万元。
滨江区市监局于2023年3月作出决定,无法判定杭州新迪商标侵权,不予立案。张女士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年5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 “杭州市监局”)作出决定,明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海新迪侵犯安徽新迪第42类“新迪”商标专用权,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此时杭州新迪已迁至上海,张女士继续向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虹桥所投诉。2023年7月,虹桥所短信回复张女士“不予立案”。张女士不服,继续复议。8月,上海闵行区市监局回复,上海新迪“违法行为不成立,不予立案”。
与此同时,张女士向杭州市滨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名被告分别为滨江区市监局、杭州市监局、上海新迪。2024年1月,滨江区法院判决安徽新迪败诉。张女士提起上诉,同年5月,杭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杭州中院二审判决上海新迪未侵权
张女士选择继续起诉。2024年至2025年,张女士向上海闵行区法院起诉上海新迪,一审败诉后再次上诉。2025年10月,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两年半时间里,安徽新迪经过4次行政投诉、复议,以及8次审判,均败诉。
同名商标,经营范围重叠和关联引争议
上海新迪官网介绍,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注于AI+三维CAD核心技术研发与创新,是国内领先的工业软件厂商,已服务数百万工程师与数十万家工业企业。天眼查显示,上海新迪注册资本2870余万元,股东多为私募基金,而安徽新迪注册资本100万元。

▲上海新迪官网
张女士多次起诉上海新迪,证据之一是其官网上一直以“三维设计,就选新迪”为口号,且使用“新迪3D设计软件、新迪企业资源云库、新迪3D云盘”等宣传字样。
安徽新迪认为,上海新迪提供的是大型、复杂的工业软件,其业务基本都是需要提供一对一的软件服务,基本与“已录制”“可下载的”软件无关,其“客户案例”显示为一对一的销售、二次开发和运维等服务。例如宁波某项目,从签约、启动、实施、试运行到验收,历时8个月,显然属于软件服务;还有一些合同,明确写了“技术服务”“维护服务”“培训”等。因此上海新迪商标的使用不属于第9类商品商标,而属于第42类服务商标的范围。
2024年1月,杭州滨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上海新迪官网介绍中使用的“新迪”二字,系对企业名称或字号的合理简化使用行为,并未侵害安徽新迪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张女士所称的第9类商品商标与第42类服务商标的冲突,滨江区法院指出,在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确有一定的重叠和关联性,“此种重叠和关联性系由该行业的市场所决定,故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尊重市场实际,以较为包容的态度对待此种重叠和关联所引发的问题。”法院指出,上海新迪成立时间早于安徽新迪,其使用“新迪”标识亦早于安徽新迪,安徽新迪虽拥有第42类的“新迪”商标,但不能据此禁止上海新迪在其原有和合理范围内使用“新迪”商标。
安徽新迪主张知识产权的另一个证据是,其在2005年5月就使用“新迪会计软件-财务、报表系统V5.0”。而上海新迪在上海闵行区法院的一次诉前调解中提交的《答辩状》称,其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就发表了计算机软件“新迪逆向设计系统”“新迪二维辅助设计系统”,并在国家版权局完成登记,早于安徽新迪首次注册商标的时间,因此“完全没有抄袭模仿原告的主观恶意”。
与此同时,上海新迪也发起反击。2024年3月,上海新迪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安徽新迪诉至铜陵市义安区法院,主张安徽新迪在销售“新迪会计软件”的合同及发票中使用“新迪”“新迪数字”字样,侵犯其第9类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25万元。
2024年4月,义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安徽新迪在合同及发票中使用“新迪”字样,其是对自有第42类“新迪”系列服务商标专用权的合理使用;且安徽新迪的“新迪”商标在会计软件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已形成稳定市场认知,“交易相对方能够清晰识别服务来源,不会与上海新迪的第9类商品商标产生混淆”,因此驳回上海新迪全部诉讼请求。上海新迪上诉后,二审铜陵市中院维持原判。
连续多年的商标抢注和“撤三”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她之所以从2023年起不断投诉、起诉,是出于无奈,“被迫应战”。“上海新迪从2018年开始就以抢注、‘撤三’的方式,试图侵占我们的商标权,想巧取豪夺,具有明显侵权故意。”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申请通常简称“撤三”。
张女士统计,从2018年起,上海新迪及案外人李某某累计对安徽新迪持有的商标,向有关部门发起了19次抢注、9次“撤三”申请,均未成功。
其中2021年8月至2024年3月,上海新迪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先后5次发起对安徽新迪拥有的5个第42类“新迪”衍生商标“撤三”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调取商标使用证据后,大部分予以驳回复审。
案外人李某某也委托律所,于2023年9月对安徽新迪的4个“新迪”相关商标发起“撤三”申请。
同时,2024年至2025年,上海新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申请注册“新迪天工”“新迪天工云”两个42类商标,安徽新迪提出异议,认为与自己的商标属于类似服务,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
李某某即《商标法》规定中的第三方“个人”。张女士告诉记者,她至今不知道李某某的身份,“对方一次都没有出过庭”,但在多次诉讼中,李某某与上海新迪使用的是相同律所和律师。
近日,红星新闻联系上海新迪,工作人员婉拒了采访。参与此案的上海新迪工作人员称“以判决为准”。
2024年2月,李某某以安徽新迪进行了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的销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安徽新迪所拥有的“新迪”“新迪数字”两个商标。当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了安徽新迪提供的与多家公司的业务服务合同后,做出复审决定,认定安徽新迪对两个第42类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因此维持注册。
李某某不服,于2024年12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新迪分别为第一、第二被告。一审法院审查了相关合同和发票证据,认为安徽新迪大部分业务协议均属软件更新、升级、维护等服务,少数软件销售合同也不影响涉案商标的“指示服务来源”。李某某败诉。

▲北京高院二审判决安徽新迪未侵权
李某某不服,于2025年分别针对关于“新迪”“新迪数字”两个商标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12月,北京市高院二审做出两份行政判决,均维持原判。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
律师:判决凸显立法精神
张女士统计,从2018年在国家商标局、知识产权局的注册、“撤三”,到2023年后的多地投诉、诉讼、调解,双方已来回较量了约50个回合。
在前述《答辩状》中,上海新迪曾指责安徽新迪反复发起投诉、诉讼,“目的均为向被告施压,以便索要高额商标转让或许可费用”,并称张女士提出过800万、750万、300万、120万等不同数额的主张。
前述滨江区法院判决表示,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上海新迪通过持续稳定的使用和宣传其“新迪”品牌,已在相关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安徽新迪的投诉举报及750万元的索赔也“难谓正当”。
对此,张女士表示,双方争讼过程中,安徽新迪一直希望和平协商,以一个“合理价格”将己方商标出售给上海新迪,或许可使用,但上海新迪出价太低。“最高一次说50万,最近一次说10万,这简直是羞辱,也是对商标价值的极大不尊重。”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咏宜认为,安徽新迪的商标意识强于上海新迪,后来双方都想在对方已有注册类别补充注册,为时已晚。“说明双方在一开始的商标布局和注册上都存在疏漏。”
对于这种看法,张女士认同,“我们两家当年对知识产权的认识都不足,都只注册了一类商标,后来发现另一方拥有另一类商标,想弥补已来不及了”。
董咏宜认为,本案系第9类软件商品与第42类软件服务商标冲突的案例,在双方布局均不足的情况下,法院秉持“保护在先使用、维护市场共存”原则,认定双方均属善意使用,各自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不构成侵权。
北京高文(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卜小军认为,本案多次判决凸显了“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的立法精神,还结合双方知名度、使用场景及相关公众认知,认定各自使用未造成混淆,因此驳回双方侵权主张。“这既避免了商标权滥用,也引导市场主体尊重行业实际,以包容态度处理商标类别重叠引发的纠纷。”
2025年10月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后,安徽新迪申请再审。近日,上海市高院召集双方,召开了庭前听证。
红星新闻记者 陈龙
编辑 张寻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