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男子陈某出差时,以48.8元入住某宾馆,在房间内倒地昏迷。因其超时退房5小时,宾馆工作人员敲门无人应答后报警,陈某被送医诊断为脑出血。治疗25天后,陈某在转运回家途中身亡。事后,陈某家属起诉宾馆及经营者索赔40万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陈某家属上诉请求,一审法院此前亦驳回其诉讼请求。
▲示意图 资料图片
2025年5月11日,陈某出差至随州时,通过美团预定了某宾馆48.8元的特价房,时间为5月11日12:00后至5月12日14:00前。5月11日15:18,陈某入住宾馆并交纳50元押金,当日20:12外出购物后返回宾馆。
5月12日19:00,某宾馆前台报警称:“我敲这个客人的房门没有人答应,我确定人在里面,担心其安全。”某派出所出警后,处警经过及结果为:“出警现场,联系120急救车到现场将当事人陈某接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后民警联系其家属到医院进行照顾。”陈某家属提交的监控视频截图显示5月11日15时、20时陈某入住宾馆时身体状态良好;5月12日19时照片显示陈某全身赤裸面部右侧倒地。当日,陈某被送至某甲医院诊疗,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其脑内出血、昏迷。
5月15日,陈某被转至某乙医院治疗,2025年6月5日某乙医院转运陈某回家途中死亡。经司法鉴定:陈某符合因脑海绵状血管瘤致病理性脑出血,而死于以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家属主张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宾馆存在设施缺陷。陈某家属还称宾馆延误救治致其死亡,法院认为,陈某已交纳50元押金,按酒店惯例顾客可自主决定是否延迟退房,据此认定宾馆存在管理缺陷或过错显然过于苛刻。此外,根据陈某家属提交的照片显示陈某事发时是赤身倒地,依照常理可以推断陈某系在洗澡前后即5月11日晚或12日早间已倒地受伤。
综上,陈某家属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陈某死亡事实及宾馆发现其的时间,无法证明某宾馆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方面、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上存在过错,亦不能证明某宾馆晚于预定退房时间5小时报警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家属关于某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杨珒
审核 冯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