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施春风在记者会上介绍了社会救助法草案在明确政府的社会救助职责、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等方面相关内容。

▲施春风(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摄)
施春风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4月27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拟审议监狱法修订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等。施春风介绍说,对困难群众开展救助帮扶,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社会救助法草案贯彻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明确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对政府责任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责任。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科学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社会救助。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的职责。
二是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作出规定。设“社会力量参与”专章,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和协同。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自愿开展帮扶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此外,通过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余沁媛
编辑 郭宇
审核 何先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