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世
母亲和弟弟隐瞒消息
偷偷办理丧事
甚至在墓碑上遗漏女儿的名字
近日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罗姐和罗弟是亲姐弟,2023年6月,他们的父亲病危,罗姐前去探望,几天后父亲离世,罗弟没第一时间通知罗姐,在母亲张大妈的同意下,未和罗姐商量,悄悄为父亲办理了丧事,甚至在墓碑上遗漏了罗姐的姓名。
罗姐认为,罗弟、弟媳与张大妈的做法,侵犯了自身的祭奠权益。为维护权益,她将三人一并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求:1.要求三被告书面赔礼道歉;2.在墓碑上加刻自己的姓名;3.另选陵园,重新安葬父亲;4.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
墓碑是承载哀思的纪念物,署名体现身份关系,罗姐称其姓名未刻在父亲的墓碑上属于人格权范畴的祭奠权益纠纷。罗姐、罗弟、张大妈作为逝者近亲属,平等地享有对父亲的祭奠权益,各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相互体谅、协商解决告慰亡者,不得损害罗姐的合法权益。罗姐要求将自己名字刻在父亲的墓碑上,这是一个女儿对自己父亲寄托哀思的合法权利,符合善良风俗,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且双方在家庭关系处理中均存在一定过错,为避免加剧家庭矛盾,对赔礼道歉诉求不予支持。
罗姐未举证证明弟媳存在反对其刻名的行为,证据不足,弟媳无需担责。
依据传统伦理和民间习俗,死者已入土为安,重新安葬不符合传统风俗习惯,不予准许。
罗弟、张大妈的行为确给罗姐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酌定赔偿2000元。
法院判决罗弟、张大妈为罗姐在父亲的墓碑上加名,在墓碑上加名的费用由罗姐承担;罗弟、张大妈支付罗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罗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罗姐、罗弟、张大妈不服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一般人格权益。祭奠亲人、缅怀逝者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善良风俗,亦属基于人格尊严而享有的人格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与人民法院的保护。本案中,被告单方决定墓碑署名内容,未与近亲属协商,在亲属关系层面动摇了人格尊严的伦理根基,实质上否定了原告作为直系亲属的身份
来源:红网综合湖南高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