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看42组客户未成交,换低佣中介算“跳单”?成都一中介起诉客户索赔近4万佣金,法院判了

红星新闻 2026-04-22 13:29

房屋中介带看、协助谈价后,买卖双方却选择另一家佣金更低的中介完成交易,原中介公司以此主张对方“跳单”,将其起诉至法院,索要近4万元佣金。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型的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法院明确,非独家房源、未签书面合同且未促成核心交易,不构成“跳单”。最终法院驳回了原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106天带看42组

客户换低价中介成交被起诉 

2025年2月,房东冯先生委托新都区某硕房产中介公司出售自己一套117平米的房屋,挂牌价145万元,约定中介费为成交价的1.75%。某硕公司随即为该房源进行推广,106天累计带看42组客户。

同年4月,买家薛某夫妇通过某硕公司接触到该房源,之后双方展开多轮谈价。薛某表示自己的心理价位就是125万元,某硕公司员工表示,“125(万元)确实有点低,要不先排个号占优先谈价权?”

4月9日,某硕公司将房价从140万元谈至128万元,因薛某妻子未在场,双方未签约。5月26日,房价进一步谈至126万元,但买卖双方仍因价格差距未能达成一致。

此时,买方薛某得知另一家某美中介公司“中介费全免”,双方便开始接触。6月2日,他在某美中介公司最终以124.5万元买下这套房,公司收取中介费1.2万余元。某硕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对方是“跳单”行为,便将房屋的买卖双方以及某美中介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佣金共近4万元。

是否跳单?

庭审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某硕公司代理人表示,他们接待薛某夫妇当天,就带他们看了9套房源,薛某夫妇对其中两套房产生购买意向。

在与房东面谈后,他们又花了一个多小时把房价从140万谈到128万。面谈之后,他们又继续跟房东谈价,将房价谈至126万。

而就在临签约前,薛某告诉某硕公司,另一家中介公司不收中介费,还把某硕公司维护的房源告诉了某美中介公司。

某硕公司认为,某美中介公司的经营地址离成交房源13公里,“房源开发维护不可能这么远。”某硕公司认为,他们为薛某夫妇提供了房源信息、带看房源、协助沟通等服务,已经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成立中介合同关系,然而薛某夫妇为了不给中介费,私自把房屋信息告知某美中介公司,窃取房源信息,做定点房源开发,致使某硕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务但无法得到报酬。

对于某硕公司的说法,薛某夫妇当庭反驳。他们认为,自己和某硕公司没签订任何合同,房源是贝壳网的公开房源,“自己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不构成跳单。”

法院判决:

不构成跳单 驳回原中介公司诉求 

新都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据此,买卖双方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跳单违约,并应向中介人支付相应报酬。

但若仅以提供房源信息、提供带看服务或组织初步价格磋商就主张完成了中介服务,或主张最终的交易结果是“跳单”行为,会不利于市场良性发展。

本案中,买卖双方没有与某硕公司签订合同,没有限制双方选择其他中介,案涉房屋也并非由某硕公司独家代理,因此买卖双方有权货比三家。

其次,虽然某硕公司提供了带看房屋、组织双方初步磋商等服务,但在交易价格这一关键问题上始终未能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完成交易,因此不足以认定某硕公司完成了核心中介服务,未达成交易的核心目标。

另一家某美中介公司以更低成交价、更低佣金促成交易,是正常的中介服务渠道,也属于合理的市场选择。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不应认定为“跳单”。最终,新都法院驳回了某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王法官表示,房产交易中的“跳单”认定,有明确的边界。“跳单”并不是简单的“换中介”,核心是看是否利用了原中介的独家信息,是否完成了核心交易服务。

法官提醒,对中介而言,若为了防止“跳单”,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独家代理约定等。

对买卖双方而言,合法合理选择更优中介受法律保护,但已签独家合同的需遵守约定,避免违约。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