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男子王某在广东潮州一出租屋内被骗走8600元,报警后第二天自杀。警方随后将帮助“上线”进行资金转移的三名“00后”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抓获。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唐某、刘某甲、刘某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和1年。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刘某甲、刘某乙伙同唐某辉(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上线同案人“瘪三”(身份不明)在实施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合谋帮助同案人“瘪三”进行转账。
2025年5月7日至5月8日期间,由被告人唐某联系同案人“瘪三”后,被告人刘某甲提供其本人的支付宝账号用于接收上线的资金,并与被告人唐某一同帮助上线将资金转出,被告人刘某乙负责开车并提供其本人支付宝账号接收被告人刘某甲转入的资金后转出,唐某辉负责帮忙替换开车并协助被告人唐某操作。案发期间,被告人刘某甲的支付宝账号多次收到上线安排转入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7618元,其中包含被害人王某在潮州市一出租屋内被诈骗资金中的8600元,后被告人唐某等人将资金转出至被告人唐某、刘某乙等人使用的账号后将部分款项取现交给同案人“瘪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唐某及同案人唐某辉每人从中均非法获利568元。
被害人王某在被诈骗后于去年5月8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后于5月9日自杀身亡。被告人唐某、刘某甲、刘某乙分别于同年5月18日、5月14日、5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书中显示,据王某的父亲说,事发当天,王某一直缠着他借钱,“我提醒他别沾上网赌或者网贷,他跟我保证不会有这种事,并说晚点就还钱给我,后来他还找我要钱时,我感觉他应该是上当受骗了,才制止他继续受骗并报警处理了。”王某父亲说,自己当时还安慰儿子说钱不算多大,当买个教训就好,儿子当时没有过激反应。而第二天的5月9日,王某给家人发了一个在潮州某大桥的定位后失联,家人担心王某出事就报警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刘某甲、刘某乙明知他人在转移犯罪所得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问题。经查,本案中被害人自杀后果的发生系典型的多因一果情形,被害人在经历感情、生活等不顺的状态下遭遇诈骗,进而酿成本案悲剧,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上游诈骗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在于对“犯罪所得”的处置,案涉三名被告人未直接实施上游诈骗行为,而是实施下游、事后帮助行为,该行为仅与被害人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被害人自杀情节依法不能认定为案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在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综合考量。
关于被告人的主从犯及坦白情节等认定问题。经查,在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次要、辅助作用,且实际获利较少,依法均认定为从犯。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唐某亦对同案人“瘪三”的身份情况作出供述,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具有隐瞒上线而未如实供述的情形,依法均认定为坦白。
被告人唐某、刘某甲、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退赔本案违法所得及补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在本案中系第三次犯罪,虽前罪均系在未成年时期所犯,但综合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对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认定一致部分予以采纳。
唐某、刘某甲、刘某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和1年。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寻
审核 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