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位76岁老人,39年前跟妻子离婚,时年10岁的女儿随母亲生活,之后两人分别再婚。2026年初,老人将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儿每月给1000元赡养费。4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女儿每月承担生父600元的赡养费。
杜某是江苏盐城人,今年76岁。1987年,杜某跟妻子陈某离婚。按约定,时年10岁的女儿杜某乙随陈某生活,杜某从1987年到1992年期间每年给60元生活用品费,三间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陈某所有,杜某应得部分作为贴给女儿的抚育费用。陈某后带着女儿改嫁,杜某亦与他人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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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杜某将其名下房屋住房改善的全部权利委托给柏某,柏某后与相关部门签订《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协议书》获得房屋补偿款73万余元,柏某出具结算凭证,请求拨付70万元至盐城市某公司用于购房。2021年8月17日,杜某乙曾为此事起诉生父杜某返还住房补偿款。法院判决杜某支付杜某乙132261.9元及相应利息。
今年年初,杜某将女儿起诉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女儿应自其60周岁起履行赡养义务,直至其死亡,请求判令女儿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
女儿杜某乙认为,生父杜某在经济上是充裕的,不存在无收入来源需被告赡养的情形,自己虽是杜某的女儿,但自己小时候生父从没尽到抚养义务,自己每个月工资3000元左右,长期患有糖尿病,需常年服药,丈夫在工地工作,公婆年老需照料。杜某乙认为,柏某是杜某抚养长大,双方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因此,柏某有义务赡养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告杜某乙系原告杜某与陈某所生女儿,杜某对杜某乙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杜某乙虽随陈某生活,仍应负担对生父杜某的赡养义务。综合原被告相关情况,杜某曾将名下房屋委托柏某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获得补偿款73万余元,后柏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房屋。杜某现已年满76周岁,杜某乙每月收入3000多元,还患有糖尿病,需定期服药。另考虑到杜某一直未到庭,其收入情况、供养人情况、经济是否困难等方面无法查清,同时考虑杜某曾因交通事故受伤等因素,酌情支持由杜某乙每月承担杜某赡养费6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杜某乙自2026年1月起至杜某死亡时止,每月给杜某600元赡养费,驳回杜某其他诉求。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寻
审核 何先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