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次日男子自杀身亡,父母起诉女方索赔30万元法院判了

红星新闻 2026-04-21 11:58

去年2月,“85后”男子杨某与女子李某确立恋爱关系。由于认为“杨某母亲强势”“彩礼缺乏诚意”等原因,李某于同年7月向杨某提出分手,随后杨某自杀身亡。

事发后,杨某父母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他们认为李某的分手行为并非单纯“情感自由”,而是存在明显过错,李某存在恶意拖延回复、突然终止关系的行为。一审法院驳回杨某父母诉讼后,杨某父母提起上诉,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二审法院驳回了杨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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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女子向男子提出分手 

次日男子自杀身亡

二审判决书显示,女子李某向公安机关陈述,杨某是自己的前男友。双方在婚姻筹备中产生了矛盾,李某计划下半年去外地进修,而杨某父母坚持在她去进修前领取结婚证,导致争执。婚房装修由杨某及其父母出资,但李某与杨某希望的装修风格与杨某母亲的想法不一致,曾因此发生争吵。杨某母亲提出的彩礼金额为11000元,李某认为诚意不足,双方父母因此产生芥蒂。双方最后一次见面是2025年7月13日,李某下班后与杨某分手,退还了SK2化妆品、两块手表、两瓶香水及一条皮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25年2月,“85后”男子杨某与李某确定为恋爱关系,双方曾沟通过支付五金定金、购买五金、装修事宜等内容。去年7月10日至12日,杨某向李某发送多条微信消息及语音通话,李某未予回复。7月13日,通过李某与杨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下午约见面提出分手。7月14日,杨某死亡。

一审时,杨某的父母向李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死者杨某与李某在恋爱关系期间,李某提出分手属情感自由范畴,系行使人际关系自主权。现有证据未证明李某在分手过程中存在侮辱、胁迫、恐吓等不当行为。恋爱关系中的矛盾属正常社会风险,不具有法律上的违法性。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情绪调节与压力应对能力,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且询问笔录显示分手时杨某情绪平稳,无异常表现。杨某父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行为直接导致杨某自杀,杨某父母未举证证明李某在死者生前存在法定救助义务。因此,分手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不存在直接必然联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

其次,杨某自杀行为具有极端性、不可预测性特征,李某作出分手行为时,其对杨某死亡无预见可能性及避免义务。感情破裂原因涉及双方家庭分歧,李某未实施故意或过失侵害行为。情感关系终结不属于法律规制的过错行为。

一审法院驳回了杨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男子结束生命令人惋惜

但死亡结果是其主观故意造成的

一审判决后,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杨某父母认为,李某以“杨某母亲强势”“彩礼缺乏诚意”为由提出分手,但事实上,彩礼金额11000元并不是杨某母亲提出,女方没有给出明确数额。此外,杨某的死亡与李某的过错行为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时间关联性极强,杨某与李某于2025年7月13日先后两次见面,李某明确提出分手后,杨某于次日凌晨坠楼身亡,其间未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其自杀的事件。

李某辩称,本案中双方因家庭观念差异,对未来规划不同,产生矛盾,李某因此提出分手是处理个人情感事物的正常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死亡是否系李某直接造成。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杨某生前与李某是恋爱关系,因李某不满杨某父母给出的彩礼条件与杨某提出分手,杨某分手后次日坠楼身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有相互选择保持或者终止恋爱关系的权利。李某选择与杨某分手系对个人情感生活的正当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见性和约束力,应当冷静、理智处理自己的感情,敬畏生命、珍惜生命,其以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虽令人惋惜,但造成死亡的结果是其主观故意造成的,杨某应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在分手过程中实施了侮辱、胁迫等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杨某的死亡结果。且在案证据显示李某与杨某分手时,杨某并无任何过激行为,李某亦无法预见其后续可能采取的极端行为。杨某的死亡结果系其个人意志支配下的极端选择,与李某的分手行为之间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李某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故杨某父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了杨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余沁媛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