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邀参加工友婚宴,席间饮酒至醉酒,被新娘及友人送回家中安置后,次日被发现已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婚宴举办者及同饮者未尽到照顾义务,将二人诉至法院索赔82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4月16日,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自身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婚宴举办者及同饮者无过错,且无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男子参加工友婚宴醉酒
被送回家后次日被发现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定:2025年11月18日,被告范某在某饭店举办婚宴。死者杨某及被告刘某作为范某的工友共同赴宴,同桌吃饭、饮酒。范某见到杨某及刘某离席时处于醉酒状态,便邀请朋友汤某开车一同将杨某、刘某等三人送回住处。在将刘某送到后,又将杨某送回某小区家中,在将杨某安置于客厅沙发躺卧后便离开。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2025年11月19日,刘某因多次拨打杨某电话无人接听便报警,某派出所到现场后发现杨某已死亡,随即拨打120,经医生到场确认杨某已死亡。
当地警方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载明,死者杨某生前疾病史不详,生前有饮酒史,尸体口唇、鼻未见损伤,见血性污秽黏液溢出。检验意见为:目前未发现刑事案件证据,死者死因暂不明,建议死者家属进行尸体病理检验,明确病因。2025年11月23日,杨某家属明确表示不进行尸体病理检验。
另查明,杨某于2024年10月8日因急性胰腺炎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载明,杨某既往有多次急性胰腺炎、高脂血症、脂肪肝病史,10余年吸烟史,20支/天,3年以上饮酒史,约500g/天。出院记录载明,杨某患有脂肪肝、急性胰腺炎、高脂血症,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明确提醒戒烟酒。
婚宴举办者及同饮者不担责
一审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死者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生命健康负有主要照护责任。杨某因多次急性胰腺炎、高脂血症等疾病就医,应当知晓急性胰腺炎患者饮酒会直接加重胰腺损伤,可能危及生命的医学常识。杨某在医嘱明确要求其戒烟酒的情况下,仍长期饮酒,在婚礼当天更是饮酒至醉酒状态,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
被告范某作为婚宴举办者,在发现杨某等人醉酒后,和朋友开车将杨某等人送回家中,并依据杨某在途中的谈吐及对回家路线的识别能力,作出杨某当时意识清醒并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判断具有事实依据,且据此在将醉酒的杨某安全送至家中安置妥当后离开,已尽到相应照顾义务。
因范某与杨某系普通工友,仅知晓杨某系一人独居,并不了解杨某的直系亲属情况,仅知道杨某的表(堂)姐夫联系方式,但该表(堂)姐夫与杨某并非直系或近亲属关系,故无法苛求范某通知到杨某的家属。另,杨某死因不明,范某的行为与杨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无从判断。
综上,原告无法证明范某的行为与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且其行为有明显过错,故原告要求范某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依据,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刘某虽与杨某一同饮酒,但并未对杨某进行劝酒,对杨某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