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石某夫妇为牟取利润,明知是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的猪肉,仍低价向他人大量收购“问题猪肉”,共计4万多斤,涉案金额19万余元。加工过程中,对部分腐烂变质猪肉剔除坏肉后,制作成香肠、腊肉等销往市场,何某负责对收购的猪肉进行称量,并向窦某汇报猪肉数量、品质等。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窦某、石某、何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石某、何某被判处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收购病死猪或未经检疫猪肉
制作香肠腊肉向市场销售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至2025年4月,被告人窦某、石某夫妇为追逐利润,降低生产成本,明知是死因不明且未经检疫的猪肉,仍以每斤3.5元-5元的价格向杨某某、王某某、施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收购并作为生产香肠、腊肉的原材料。加工过程中,对收购的病死猪肉血水较多、腐烂较严重的部分,在剔除腐烂部分后继续制作香肠等肉制品向市场销售。
其间,窦某负责原料进货、生产及销售,石某协助管理并负责将肉制品送往各销售点,被告人何某负责称量,其根据窦某的安排,将每次收购杨某某等人的猪肉数量、剔除“渣渣肉”的数量以微信语音、文字或图片的方式向窦某汇报,窦某再与杨某某等人结算。经查,窦某等人先后向杨某某、王某某、施某以192677.55元的总价,收购死因不明且未经检疫的猪肉共计45741.3斤用于制作香肠、腊肉。
2025年5月16日、5月29日,窦某、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5月29日,石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9月19日,何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至侦查机关涉案资金专户。11月20日,石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至侦查机关涉案资金专户。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人被判刑3年,2人获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窦某、石某、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石某、何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为追逐经济利益,明知是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合格的生猪肉而予以低价收购后制作成腊肉、香肠等肉制品,并向不特定人群销售用于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生产、销售金额超过十万元且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属情节严重,论罪应予处罚。
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窦某负责原料进货、安排生产及销售、资金结算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石某协助窦某管理并负责将制作好的肉制品送往各销售点,何某受雇后根据窦某的安排,负责对收购的猪肉进行称量,并向窦某汇报猪肉数量、品质等,均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何某的作用次于石某。石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窦某、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石某、何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窦某、石某、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决定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与其罪责相一致的刑罚并对石某、何某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判决:窦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石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何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石某、何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腊肉1567.7千克、香肠1473.2千克、鲜肉15505.65千克,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冯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