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景区门票以六七折的低价在网络兜售,一次检票核验异常,牵出899张伪造门票案。近日,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
2025年2月3日正月初六,南京某景区检票口的检票员发现一张待核验门票触感异常,经细致比对确认为假票。持票游客不明就里,配合重新购票入园。该情况引发景区高度重视,随即对春节假期7天内所有票根全面核查,共查出伪造门票899张,涉案价值近10万元,景区当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循线追查,锁定通过网络平台低价售卖假票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并赶赴上海将其抓获,在其手机中查获伪造门票工具的网购记录。经查,张某曾多次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盯上景区票务牟利。
2025年1月,张某网购景区宣传推广类门票模板,联系文印店印制3000张假票,经二次加工后挑选1000余张带至南京销售。张某以每张65元的价格线上售卖、线下交易,家庭团购还主动打折,最低降至每张30至40元。短短6天内,张某售出假票1000余张,非法获利7万余元。
张某出售的门票与普通门票略有不同,作为景区的宣传推广产品,并不记载票面金额。认定诈骗罪还是伪造有价票证罪?有价票证要求有价性,无票面金额的门票是否可以认定为有价票证?为此,秦淮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专家听证会。
承办检察官充分听取了专家意见,综合法律法规、参考性案例等,认为本案中的门票不应拘泥于有无票面金额,而应作实质解释。此类门票发行量少、防伪门槛低,在网络平台流通具有商品属性,在侵害景区利益、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与普通门票无异,认定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更能反映张某的行为本质。
2025年11月,秦淮区检察院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支持,张某认罪认罚。
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并未止步。2026年春节前夕,承办检察官会同景区所在地派出所共同走访景区运营公司,听取意见建议,提示法律风险,督促强化票务安全防控。
2026年4月15日,检察官回访获悉,景区已升级门票防伪技术,完善票证查验全流程管理,当年春节假期未再发生假票流入问题,游客与景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守护。
(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