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医院就医时吃馒头“噎死”,家属申请理赔被拒!保险公司被判支付6万余元保险金

红星新闻 2026-05-13 13:39

男子张某在医院就医时,因进食馒头不慎“噎死”,残联曾为其购买保险。张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其系精神病人、死亡非意外为由拒赔。

▲资料图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保险公司上诉。此前,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家属支付保险金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8月11日,张某在固原市某医院就医时,因进食馒头时不慎噎食,被送至另一家医院急诊科救治。经治疗张某于当日18时13分因抢救无效去世。

2023年1月17日,固原市原州区残疾人联合会为被保险人张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民生意外伤害保险》及《民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内容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金额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金额6000元,给付比例80%。保险期间为2023年1月1日0时起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止。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保险条款中所称的“意外伤害”,通常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被保险人张某的死亡直接原因为“噎食导致窒息、心脏骤停”。该事件发生具有突发性、外来性、非本意性,且现有证据未显示该事件系由被保险人自身固有疾病直接、必然引发。因此,该事件符合通常意义上及保险合同框架“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其次,尽管被保险人死亡时身处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精神疾病状态与本次噎食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张某因上述意外事故死亡,已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关于张某家属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2118.3元的诉讼请求,其中,投保人固原市原州区残疾人联合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民生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每人保险金额限额600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的给付比例为80%,每人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元,该案中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抢救花费2118.3元,保险公司应当对其中的1614.64元进行赔付。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分公司向张某家属支付保险金61614.64元。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分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宇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