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类疾病10余年,50岁女子朱某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在病房内自缢,被救下后至今呈持续昏迷状态。经鉴定,其持续植物生存状态为一级伤残。为此,朱某作为原告,张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涉事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诊疗项目费等共计347万余元。
5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贵州盘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法院酌定涉事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涉事医院赔偿朱某各项损失52.8万余元。
法院认定,朱某有10余年的精神类疾病病史,其曾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3年10月三次在盘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8月18日,朱某再次到盘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朱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与院方签订了《盘州市某医院住院病人治疗事项知情同意书》《盘州市某医院危重患者要求不留陪护申请书》《盘州市某医院住院安全知情同意书》等文件。因朱某的疾病需在封闭病房治疗,双方沟通后,张某选择了不留陪护。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2024年8月22日19时17分,朱某被发现在其病房内自缢,被医院救下后,发现其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医院立即进行抢救。经过抢救复苏后,朱某被转至另一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呈持续昏迷状态,截至2025年1月8日已产生医疗费34.3万余元。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对朱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诊疗项目、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后,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朱某因自缢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后持续植物生存状态为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为390日,后续诊疗项目有呼吸道管理、预防感染的措施等,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认为,患者朱某作为一名精神病病人,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有效控制,盘州市某医院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除给予病人恰当的治疗外,理应对病人负有特殊注意义务,并应采取更为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盘州市某医院虽提交证据证实其对病人采取了定时巡查的安全防范措施,但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朱某从离开医护人员的视野至被发现自缢的时间较长,期间并无医护人员进行巡查。盘州市某医院对患者的风险评估中虽认定其自杀风险低,但也存在自杀风险,且在对住院病人实施封闭式管理的情形下,未恰当履行其业务上的特定义务和职责,致使朱某自缢,盘州市某医院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朱某自杀致成为植物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故盘州市某医院应当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朱某成为植物人是因其自杀行为导致的,自杀行为是其精神疾病发展的后果和表现之一,避免精神疾病患者发生自杀行为,是治疗的重点目的和重要内容之一,这与精神病医院对此类患者采取的治疗及看护措施是否有效及严密具有一定的关系,但因此类患者发生自杀行为具有突发性和难以预测性,精神病医院的安全防范措施要完全防止病人自杀,客观上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减轻盘州市某医院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盘州市某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朱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76.1万余元。盘州市某医院承担30%,即为52.8万余元。
据此,今年4月20日,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盘州市某医院赔偿朱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8万余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