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张某两个月内6次盗窃6瓶蜂蜜,近日,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在深入调查并召开听证会后,最终却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为何?
2024年底的一天,女子张某在超市购物时顺手拿了一瓶蜂蜜,成功带出了超市。这次顺手牵羊让张某尝到了“甜头”,在随后的两个月里,张某又先后5次前往该超市,在同一超市货架上“顺”走5瓶蜂蜜。
超市工作人员在盘点时发现多瓶蜂蜜被盗,价值200多元,查看监控后发现系张某所为,遂报警。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6瓶蜂蜜的犯罪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认定为“多次盗窃”,无论金额多少,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5年8月,该案移送襄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并未简单一诉了之,而是对张某进行了全面的社会调查。检察官发现,张某在本案之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其常年对患病的80多岁老母亲精心照顾,家境困难的她无奈之下盗窃蜂蜜,主要是为了给母亲调养身体。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盗窃蜂蜜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盗窃总数额较小,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考虑到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初步决定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认为这样不仅有利于其改正错误,重返社会,也有利于引导群众遇到困难走合法途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今年初,襄州区检察院就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均同意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张某也现场承诺:“我保证这辈子再也不会拿别人一针一线,绝不再犯法了。”
最终,襄州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来源:湖北日报
